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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罪若干罪名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29
承德律师剖析:我国贿赂罪若干罪名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则有纳贿、纳贿、介绍贿赂三种方法,触及纳贿罪、纳贿罪、单位纳贿罪、单位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六个罪名,各个罪名既彼此差异又彼此联络,使之不只成为研讨贪婪贿赂违法中不行逃避的重要刑法理论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复杂性也倍受重视。本文试着对这些罪名作以比较和剖析,但限于篇幅和笔者学问,一些观念尚不能打开充沛证明,仅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同仁们对该问题更多更深入的思索。 
  一、纳贿罪、单位纳贿罪的剖析比较
  单位纳贿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触及,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中初次呈现,其相关于纳贿罪,两者可谓是同一纳贿违法方法的两种不同形状,在违法构成要件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单位纳贿违法必定要经过单位中的作业人员来详细施行,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法令适用极易混杂。但鉴于刑法清晰将其规则为两种不同质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两者的差异是必要的也是或许的。
  (一)两者最显着的差异是主体不同。单位纳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并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纳贿罪的主体则限于天然人,并且只能是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或许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的天然人,通常在上述单位纳贿罪的主体规模内从事公事的人均能成为纳贿罪的主体,可是纳贿罪的主体又不限制于此,还包含所属单位虽非上述单位但其自己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该类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及在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如乡村村民委员会、乡镇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而这些人员地点的单位都不行能成为单位纳贿罪的主体。可见,单位纳贿罪的主体规模和纳贿罪的主体规模并非一一对应的联络。①
  (二)两者的客体也不尽相同。单位纳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作业次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准则。②纳贿罪的客体通常被以为是“国家作业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纳贿罪中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则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才干构成纳贿罪。而单位纳贿罪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则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之条件时,才干构成违法,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纳贿罪。别的值得留意,纳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清晰规则要从重处分,而单位纳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分情节。
  2、纳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作业人员还需具有“使用职务便当”的行为,即使用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为别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纳贿罪只需国有单位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纳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有必要具有使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纳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纳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差异罪与非罪的规范,而纳贿罪的科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4、纳贿罪中存在着斡旋纳贿行为,即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而单位纳贿罪中则不存在斡旋纳贿行为,即国有单位使用其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则不构成斡旋纳贿违法。
  (四)天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一起纳贿违法的确认问题。
  在刑法学界,对天然人和单位能否树立一起纳贿违法问题,长时间存有必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念,而必定说中关于天然人和单位构成一起违法怎么定性和处理上也存在“有身份者行为规范说”、“首要效果说”、“别离科罪说”、“折衷说”等几种观念。相比之下,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较认同“折衷说”,即在个人和单位一起纳贿案子中,假如施行犯行为只使用了一方的身份或职务便当,则对整个案子的定性,要么以纳贿罪定性,要么以单位纳贿罪定性,对另一方则作为该罪的共犯论处。假如作为一起违法一方的天然人主体没有使用单位的身份,相同单位也没有使用该天然人的职务便当,而是别离使用各自的身份或职务便当进行索贿或收受别人贿赂,则对天然人和单位别离科罪量刑,即对天然人以纳贿罪论处,对单位以单位受罪论处。③当然,对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天然人盗用单位名义纳贿,但所得资产归自己一切或被首要责任人私分的,则不构成一起违法,而对此行为应以纳贿罪科罪处分。
  二、纳贿罪、单位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的剖析比较
  纳贿罪、单位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本质都是纳贿违法,其间单位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在1979年刑法中均没有触及,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中开端规则了单位纳贿罪,直到我国1997年刑法才规则了对单位纳贿罪,这样就将纳贿类违法正式确以为三个罪名。三者在违法构成方面极有相似之处,刑法学界对此的学术文章也可谓连篇累牍,可司法实践中的法令适用仍问题重重,因而对其的剖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三者最首要的差异是主体和目标不同。
  首要纳贿罪的主体是天然人,纳贿目标也只能是天然人且限所以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或许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的天然人;单位纳贿罪的主体很显着仅限于单位,其目标也只能是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或许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的天然人;对单位纳贿罪的主体则包含天然人和单位两类,而目标只能是国有单位。结合上述剖析,咱们能够把该类违法归纳为以下四种行为:(1)天然人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2)天然人对国有单位的纳贿;(3)单位对国有单位的纳贿;(4)单位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依据“两高”别离就《刑法》罪名确认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咱们在法令适用上能够将榜首种景象,即天然人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违法确以为“纳贿罪”;对第二、三种景象,即天然人或单位对国有单位的纳贿违法界说为“对单位纳贿罪”;而对第四种景象,即单位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违法规则为“单位纳贿罪”。
  (二)单位纳贿罪的构成有必要要求具有“情节严重”,且“情节严重”是差异罪与非罪的规范,这也是与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相差异的一个重要标志,后者在科罪上对该情节没有要求,情节仅仅差异量刑的规范。至于怎么确认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片面上的罪行程度与客观上形成的社会损害程度来确认。
  (三)三者在违法客观方面略有差异。如关于纳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则,假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纳贿,刑法第390条第2款也规则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纳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而单位纳贿罪和对单位纳贿罪中刑法条文却没有相似规则,这就使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类推适用上述条款引起争议。别的,关于单位纳贿罪刑法第393条第2款规则,假如因纳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对该个人应当以纳贿罪科罪处分,不再以单位纳贿罪科罪。可是,在对单位纳贿罪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则,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单位对国有单位纳贿后因纳贿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情况时怎么科罪引起争议。
  (四)三者的立案规范和量刑截然不同。依据刑法和最高检的立案规范的规则,纳贿罪中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该罪最高刑可处以无期徒刑;单位纳贿罪中纳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单位纳贿罪中,立案规范是个人纳贿数额为10万元、单位纳贿数额为20万元,而最高刑仅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量刑的畸轻畸重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现一些人盗用单位名义纳贿,目的躲避法令的严峻制裁。
  三、介绍贿赂罪和纳贿罪、纳贿罪的剖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最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则,能够追溯到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婪法令》,但关于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却一向议论纷纷, 废弃说以为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峻冲击贿赂违法的刑事方针相对立,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准则相违反,并且给司法实践中法令适用带来许多问题④,保存说则以为虽介绍贿赂罪有依存于纳贿罪和纳贿罪的某些特色,但它不能因之而失掉存在的依据,这正如我国刑法规则有安排卖淫罪,但帮忙安排卖淫罪仍然并存。笔者以为虽然刑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仍将其与纳贿罪、纳贿罪并存作为独立的罪名,则对三者联络的剖析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导向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则,向国家作业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所谓“介绍贿赂”究其立法原意应包含介绍纳贿和介绍纳贿两种方法⑤,因而,有学者将介绍贿赂罪称为“居间介绍型违法”,即介绍贿赂罪是纳贿罪和纳贿罪两罪间的 “中介违法”。这就引发了介绍贿赂罪的树立是否应以纳贿罪与纳贿罪树立为条件的联络问题。笔者以为,介绍贿赂罪不该以纳贿罪与纳贿罪为条件。由于,从刑法条款及两高别离作出的关于罪名适用的司法解释能够看出,三者作为彼此独立的罪名,各自有其独自的违法构成要件。因而,三罪名的树立并不需求有所谓的前后相关联络。
  (二)介绍贿赂罪与纳贿罪、纳贿罪是否存在共犯联络问题存在必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爱憎分明的观念。笔者以为以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把介绍贿赂作为一种独立的中介违法行为,其于纳贿罪和纳贿罪不存在共犯联络。首要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且仅限于天然人向国家作业人员介绍贿赂的,不包含向国有单位介绍贿赂,也不包含单位介绍贿赂的行为,并且介绍贿赂行为的目的自身不是纳贿也不是纳贿,而是旨在纳贿人和纳贿人之间交流联络、促进条件,以协助两边树立贿赂联络。鉴于此,介绍贿赂罪与纳贿罪、纳贿罪共犯的差异关键在于:片面上纳贿罪、纳贿罪的共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纳贿一方或纳贿一方,因而其行为首要是为一方服务;而介绍贿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位置介绍贿赂,其行为首要是促进两边的行为内容得以完成。⑥介绍贿赂人应与贿赂行为的两边都有联络,是依据纳贿、纳贿两边的目的就事,假如行为人只与其间一方有联络,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别的,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通常是在别人有了纳贿或纳贿的成心后,才从中穿针引线的。假如别人本无纳贿或纳贿的目的,仅仅在行为人的竭力诱导、鼓动等行为下才发生纳贿、纳贿认识,便不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唆使犯。假如在唆使后,又在施行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唆使的违法的共犯科罪。
  (三)介绍贿赂罪和斡旋纳贿行为的界定问题。当时我国刑法没有将斡旋纳贿作为独立罪名,而仅仅将其作为纳贿罪的一种特别方法而规则,但其在表现方法上与介绍贿赂罪却有不少相似之处,如纳贿人都是“居间人”等。正是由于此,在实践中两者也易于混杂,咱们差异介绍贿赂罪与斡旋纳贿行为应首要留意以下几点:(1)、两者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而斡旋纳贿行为是特别主体,只能是国家作业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首要斡旋纳贿有必要是使用职权或位置的便当条件,介绍贿赂不需求使用该条件;其次,斡旋纳贿行为人有必要讨取或承受请托人资产,而介绍贿赂罪对此不作要求,只需行为人施行了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即树立本罪,至所以否收取了“中介费”及收取费用多少都不影响科罪;⑦(3)、两者片面方面也略有不同,即斡旋纳贿行为人片面上须有占有贿赂且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介绍贿赂人则不需求有此目的,其只需有对纳贿人、纳贿人两边进行促进,使他们贿赂行为得以完成的目的即可。
  四、对我国现纳贿赂罪立法完善的设想
  (一)鉴于对我国当时纳贿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刑法学界在扩展贿赂的法定意义和规模,添加贿赂违法的资历刑、罚金刑,撤销“为别人获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及对“职务便当”法令内在的了解等方面已有许多赋有建设性的论文,本文笔者仅从单位纳贿罪客观方面应与纳贿罪趋于共同提出两点主张,首要,撤销“情节严重”]作为单位纳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把其作为量刑情节;其次,在单位纳贿罪中也规则索贿从重处分,即把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能够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不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或索贿的,从重处分。”这样才干既契合我国当时严峻冲击贿赂违法的刑事方针,又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不至于使纳贿罪和单位纳贿罪同类违法在客观方面差异太大,以便于司法适用。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单位违法和天然人违法本就应处分不同,但笔者要指出的是单位纳贿罪和纳贿罪在立案规范和量刑上的差异都现已显着表现了这一点,所以在违法客观方面不该该在再另眼相看。
  (二)撤销单位纳贿罪,将其归入纳贿罪领域。由于正如前面说说到的纳贿罪、单位纳贿罪、对单位纳贿罪三者本质都是一类违法即纳贿型违法,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别离从纳贿主体和纳贿的目标上将其差异,先以纳贿主体为规范分为纳贿罪和单位纳贿罪,又以纳贿目标为规范别离出对单位纳贿罪,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呈现单位纳贿罪和对单位纳贿罪在主体和目标上的堆叠穿插,以至于使法令作业者都很难详细差异,就更不用说一般民众了,无疑这不利于法令的适用和遍及。因而,笔者主张对纳贿型违法仅以纳贿目标为规范分为纳贿罪和对单位纳贿罪,并且两罪的主体都能够是天然人或单位,仅仅纳贿罪中纳贿的目标是个人,对单位纳贿罪中纳贿的目标是单位。这样咱们在司法实践中就能够把纳贿类违法的四种行为(①天然人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②单位对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③天然人对国有单位的纳贿④单位对国有单位的纳贿)很简单差异开来,即榜首、二种景象构成纳贿罪,对应的罪名是纳贿罪;第三、四种景象构成对单位纳贿罪,对应的罪名是单位纳贿罪。当然,值得提出的是假如将单位纳贿罪归入纳贿罪后,还有必要在纳贿罪顶用专门条款对单位构成纳贿罪的量刑予以另行规则。
  (三)撤销介绍贿赂罪。经过前面的剖析比较可知在我国现行的法令框架下中真实做到将介绍贿赂罪与纳贿罪、纳贿罪的共犯及斡旋纳贿清晰差异是很困难的,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使一些本应当按纳贿罪或纳贿罪共犯处理的行为被作为介绍贿赂罪处理,然后放纵了此类违法,这当然不契合我国从严冲击贿赂违法的刑事立法方针。因而假如将来的立法能撤销介绍贿赂罪,将其归为贿赂违法的共犯处分不只要利于反腐败的有力进行,并且也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究竟行为人不管是受纳贿人的托付,促进纳贿得以完成,仍是受纳贿人之托,促进纳贿得以完成,片面上都必定认识到自己是在协助纳贿人完成纳贿行为或纳贿人施行纳贿行为。别的,调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见,许多居间型违法都没有独自另设罪名,如虚开增值费专用发票罪中就清晰规则包含”介绍别人虚开的“景象,而居间介绍生意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相同介绍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的,也以生意枪支、弹药、爆破物品据的共犯论处。当然,我国刑法中也有将某些特别行为独立科罪的条款,如刑法第359条就将介绍卖淫的行为独自规则为介绍卖淫罪,但咱们要留意的是这是以介绍的目标”卖淫行为“不构成违法为条件,并且这种独自科罪也恰恰表现了对介绍卖淫这种居间行为的从重处分。正如前苏联法学家沃尔仁金所说:”只要立法者为了重处(或轻处)某种违法的共犯行为时,才或许将其规则为独立的违法“,而就介绍贿赂行为而言,假如以为将介绍贿赂行为独自科罪是为了加剧这种行为的处分,则明显不契合我国现行的有关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情况;假如以为立法者是为了减轻该种行为的法定刑而作出如此的规则,则又有悖于我国向来从严冲击贿赂违法的刑事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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