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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0:33
本文首要介绍了政府收购合同的立法意图、本法规则的意义、实行中应留意的问题。依据本法的规则,财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讨拟定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并会同拟定政府收购合同的演示文本,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本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收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则,即国务院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则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
立法意图
清晰由财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收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则。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定,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好。依照合同法的规则,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处理争议的办法。可是,收购人在展开政府收购活动过程中,有必要严格实行法定的收购办法和收购程序,不能为所欲为。因而,政府收购合同的首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收购人与供货商随意确认,其首要内容有必要有所约束。依据上述原因,本法对政府收购合同的首要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则,要求财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则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
本法规则的意义
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则,意义比较清晰,即要求财务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则。
实行中应留意的问题
实行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则,需求留意的是,收购人与供货商签定的政府收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含财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则有必要具有的条款,不然,两边所签定的合同无效。依据本法的规则,财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讨拟定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并会同拟定政府收购合同的演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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