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6:48
违约行为的特色有哪些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的表述来论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被称为不实行合同债款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色:
榜首,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联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决议的。根据相对性准则,只要合同当事人才有或许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用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作时当事人现已遭到有用合同联系的拘谨。假如合同联系并不存在(如没有建立、已被免除、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则不或许发作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根据合同恳求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背了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主要是由当事人经过洽谈而确认的。在特别情况下,法令为保护公共秩序和买卖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有必要实行的责任。特别应看到,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当事人还负有留意、忠诚、协作、保密等附随责任。可见合同责任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好的责任,并且包含了法定的和附随的责任,违背这些责任都或许构成违约行为。
第四,违约行为在结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务的损害。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侵权行为是对肯定权(如物权、人身权)的损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务的损害。因为债务是以恳求权为其中心的,债务的施行有赖于债款人实在实行其合同责任,因而债款人违背合同责任必定会使债务人根据合同所享有的债务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债务的损害。
违约行为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实行、拖延实行、不适当实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作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好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的表述来论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被称为不实行合同债款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色:
榜首,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联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决议的。根据相对性准则,只要合同当事人才有或许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用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作时当事人现已遭到有用合同联系的拘谨。假如合同联系并不存在(如没有建立、已被免除、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则不或许发作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根据合同恳求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背了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主要是由当事人经过洽谈而确认的。在特别情况下,法令为保护公共秩序和买卖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有必要实行的责任。特别应看到,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当事人还负有留意、忠诚、协作、保密等附随责任。可见合同责任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好的责任,并且包含了法定的和附随的责任,违背这些责任都或许构成违约行为。
第四,违约行为在结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务的损害。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侵权行为是对肯定权(如物权、人身权)的损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务的损害。因为债务是以恳求权为其中心的,债务的施行有赖于债款人实在实行其合同责任,因而债款人违背合同责任必定会使债务人根据合同所享有的债务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债务的损害。
违约行为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实行、拖延实行、不适当实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作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好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