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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宏喜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2:17

【关键提示】
因用人单位吞并、吞并、合资、性质、称号等改动等原因改动作业单位的劳作者,其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的时刻核算为在改动后的单位的作业时刻。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议免除劳作合同,并约好经济补偿事宜的,对用人单位不适用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的规则。
【事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79号(2004年3月1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631号(2004年6月24日)
【案情】
原告北京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王宏喜。
软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讯北京公司)系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出资建立的子公司。王宏喜于1995年4月进入北京林克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克海德公司)作业。2001年4月,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收买林克海德公司期间,将王宏喜安排到软讯北京公司作业。王宏喜与软讯北京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劳作期限至2004年5月,月薪为人民币5500元。2001年6月,林克海德公司成为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3年8月25日,软讯北京公司因运营困难与王宏喜免除劳作合同,两边签定《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协议》。协议约好,王宏喜在林克海德公司作业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有权经过法令途径或其他途径另行处理。根据该协议,王宏喜领取了在软讯北京公司作业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后,即向北京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软讯北京公司付出其在林克海德公司作业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软讯北京公司付出王宏喜该部分作业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49 000元。软讯北京公司不服裁定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王宏喜系在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着手收买林克海德公司期间,由林克海德公司到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的另一子公司软讯北京公司作业的。之后,林克海德公司被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收买,成为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王宏喜从软讯(新加坡)有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调到另一个子公司作业,并没有处理新员工选用手续,且软讯北京公司已将王宏喜在林克海德公司作业的年限接连核算为工龄。故王宏喜进入软讯北京公司作业系作业调动性质。软讯北京公司诉称王宏喜进入该公司系从头择业,证据不足。软讯北京公司在与王宏喜免除合同后,应参照原劳作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以下简称481号文件)和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免除劳作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告诉》的有关规则,按王宏喜在林克海德公司作业的年限付出王宏喜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软讯北京公司不同意给付该部分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相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软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悉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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