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1:04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164号
托付署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署理人。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263号《关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贰言复审裁决书》(简称〔2003〕第0263号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诉该裁决的相对方北京帝王高档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03年6月2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霸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马晓刚、刘志军,被告商标评定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王继连、臧宝清,第三人帝王公司的代表人袁章龙、林建军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03〕第0263号裁决系被告商标评定委员会针对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提出的贰言复审恳求作出的。其在裁决中确定:一、在龙霸公司注册被贰言商标之前,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现已被确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其对注册商标“一致”、“M0narch”的组合运用的标识亦现已成为相关顾客辨认帝王公司产品的明显标志。龙霸公司作为帝王公司的同职业者,曾因其“龙霸LONGBA”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一致”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遭到过行政处分。因而,龙霸公司挑选“统”字作为被贰言商标的首字,具有摹仿帝王公司商标的成心。二、被贰言商标“统士TONGSHI”是由汉字及其拼音和装修框图形组合而成,其间汉字“统士”起首要辨认效果,拼音和装修框图形起辅佐效果。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比较较,首字相同,且字体及摆放方法附近,两商标长方形装修框图形的根本特征及其与汉字的组合方法也根本相同,然后使两商标在摆放组合和全体特征上构成近似。鉴于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贰言商标运用在相同产品即“润滑油”上,简单使顾客将其误以为是 “一致” 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然后发作产品来历的混杂。因而,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已构成运用在同种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被贰言商标“统士TONGSHI”的汉字和拼音的组合方法与帝王公司实际运用的两注册商标的组合方法“一致M0narch”在全体结构和外观上也根本相同,被贰言商标又没有固定意义,被贰言商标的注册和运用简单使顾客将其与帝王公司商标相混杂。三、经龙霸公司答应的被贰言商标的运用者中石一致公司有关“真实的一致人士在运营”,“中石新世纪 一致新产品”等宣扬,更易使顾客将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商标相联络,也增加了混杂的可能性。四、龙霸公司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被贰言商标通过运用已与帝王公司商标构成显着差异,不会使顾客发作混杂。因而,被贰言商标的运用不能成为被贰言商标应予注册的理由。五、商标作为一种辨认性的商业标志,其最根本的功用和效果便是差异产品的来历。制止可能使顾客对产品来历发作混杂的商标的注册和运用,以此来保证顾客和出产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场公平竞争次序,是商标法的立法主旨和具体要求之一。本案被贰言商标简单导致顾客对产品来历发作混杂,因而不该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为,帝王公司所提贰言复审理由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裁决:龙霸公司经商标局开端审定的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不予注册。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裁决书确定现实过错。首要,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和“M0narch”商标是两个独自注册的商标,而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是中文及其汉语拼音的组合商标。帝王公司只能将“一致”商标或许“M0narch”商标独自与“统士TONGSHI”组合商标进行比对,而裁决书却将帝王公司的两个独自商标叠加在一起与原告的一个组合商标进行了比对。其次,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和“M0narch”商标以及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在恳求注册时都没有指定文字的字体和颜色。商标评定委员会在运用相同字体、相同颜色和相同底色的特定前提下进行了比对,视觉效果天然挨近。再次,龙霸公司就“统士TONGSHI”提出注册恳求的时刻是1999年4月12日,帝王公司则直到2000年12月14日才将“一致”和“M0narch”两个商标组合起来提出注册恳求。裁决书将在后恳求商标的组合方法对立龙霸公司在先恳求商标的组合方法,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此外,帝王公司的“一致”商标运用的长方形装修框,是国内外润滑油出产职业一向运用的包装桶的外形概括,帝王公司不能独占运用该形状。二、裁决书适用法令不妥。确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许近似,应严厉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则的规范进行商标比对,而不该适用其他法令。裁决书以所谓龙霸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龙霸公司的企业宣扬用语简单使顾客误认的理由,确定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简单导致顾客对产品来历发作混杂,不该予核准注册,是适用法令过错。三、帝王公司妄图独占一切“统”字系列文字商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合理准则。通过多年运营,龙霸公司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名誉。一旦不分字体、颜色一概制止龙霸公司运用“统士TONGSHI”商标,必将给龙霸公司带来灭顶之灾,一起也不利于国内整个润滑油出产职业的开展和昌盛。综上,龙霸公司恳求法院判定吊销[2003]第0263号裁决。被告商标评定委员会辩称:其做出的裁决书是以商标法的有关规则及商标检查基准为根据,充沛考虑了帝王公司“一致”商标的运用及其在同职业的知名度,全面剖析了原告恳求注册的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一致”商标的全体外观特征,两商标的实际运用方法及其在商场上简单引起顾客发作混杂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原告恳求注册被贰言商标的动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统士商标裁决书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令不妥问题。此外,按照商标法的规则,应制止可能使顾客对产品来历发作混杂的商标的注册和运用,维护商标专有权,恪守诚笃信用准则,维护商场公平竞争次序。据此,其在统士商标裁决书中以为,原告曾因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遭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处分,这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帝王公司“一致”商标及其运用方法,原告恳求被贰言商标,具有摹仿帝王公司“一致”商标的成心。被贰言商标答应运用者北京市中石一致润滑油有限公司有关“真实的一致人士在运营”,“中石新世纪一致新产品”等企业宣扬用语,更易使顾客将被贰言商标与帝王“一致”商标相联络,增加了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一致”商标混杂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统士商标裁决书是严厉按照商标法规则作出的,没有只是根据产品包装装潢及企业宣扬用语来确定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一致”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法院判定保持〔2003〕第0263号裁决。共3页: 第三人帝王公司述称:一、其早于1994年开端出产出售“一致”牌润滑油产品。1995年其恳求的“一致”和“M0narch”商标被核准注册。在龙霸公司恳求注册“统士TONGSHI”商标前,“一致”商标即已先后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后于2002年被确定为“我国驰名商标”。“一致”商标作为我国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润滑油商场构成了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与“一致”组合运用的“M0narch”商标也因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一致”、“M0narch”商标现已成为帝王公司的最首要的辨认标识。二、龙霸公司恳求注册的“统士TONGSHI”商标与帝王公司实际运用的“一致M0narch”商标比较,在文字摆放、装修性组合框的组合方法及文字的意义均近似,运用文字笔划的粗细、装修颜色等方面完全相同,两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全体视觉效果近似,不该对“统士TONGSHI”予以商标注册。三、龙霸公司自注册中石一致公司至今,对帝王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已确定“统士M0rale”商标与“一致”、“M0narch”商标近似,并足以导致误认。综上,帝王公司以为〔2003〕第0263号裁决程序合法,确定现实清楚,根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并留意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应当予以保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帝王公司建立于1993年,并从1994年开端出产、出售“一致”牌润滑油产品。1994年3月15日,帝王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产品上别离恳求注册了“一致”和“M0narch”商标(见附图),1995年9月21日,上述两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号别离为第766804号和第766805号。帝王公司至迟于1997年开端将“一致”和“M0narch”两注册商标组合运用于润滑油产品上。2000年12月14日,帝王公司将“一致”和“M0narch”两注册商标组合运用的商标标识(见附图)在润滑油、润滑脂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恳求。1994年5月18日,帝王公司出产的“一致”牌润滑油系列产品获第二届我国科技之星国际博览会金奖。1999年3月15日,“一致”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第三届北京市著名商标。1999年4月12日,龙霸公司在“润滑油”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统士TONGSHI”(见附图)商标的注册恳求,该商标于2000年4月7日被开端审定布告。2000年7月4日,帝王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贰言。商标局经审理以为两商标未构成运用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对“统士TONGSH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帝王公司不服,以被贰言商标与帝王公司商标近似及龙霸公司歹意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恳求对被贰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帝王公司为支撑其建议,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交了16份首要根据,其间不包括关于帝王公司实际运用的“一致M0narch”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根据。上述现实有〔2003〕第0263号裁决、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商标布告、“一致M0narch”产品包装相片的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说等根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承认。本院以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恳求注册的商标,凡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端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恳求,不予布告。依此规则,商标恳求人在恳求商标注册时,应当对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端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进行躲避,其恳求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不然将不被允许注册。在判别商标近似时,应当将被贰言商标与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端审定的商标进行比照,而不是与别人实际运用而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比照。因而,帝王公司在先被核准注册的“一致”商标,能够作为被比商标。帝王公司实际运用的“一致M0narch”商标,因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一般不能对立在后的商标恳求。只要在实际运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具有必定影响时,才干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制止别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帝王公司在商标贰言复审阶段并没有提交“一致M0narch”商标具有必定影响的根据,因而商标评定委员会确定该商标是帝王公司的明显标志,没有现实根据。其将被贰言商标与“一致M0narch”进行比照也缺少相应的法令根据,本院予以纠正。判别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商标的文字、图形是否易使顾客发作混杂为规范。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则将商标恳求人的片面歹意作为应该考虑的要素,而中石一致公司在运营中运用的广告用语对大众的影响,也不该当作为商标近似参阅的要素。因而,商标评定委员会在商标贰言复审中考虑这些要素,确有不妥之处,应当予以纠正。是否应当对“统士TONGSHI”商标给予注册,应当对该商标与帝王公司在先注册的“一致”商标是否近似进行判别。从商标的组成看,“统士TONGSHI”商标首要由两部分组成,即中文加装修框的部分(简称汉字部分)和拼音部分,而“一致”商标只要汉字部分,两商标在组成方法上存在差异。可是关于我国的一般顾客来说,因为汉字相关于拼音更简单辨认、辨认和回忆,因而相关大众对商标的汉字部分会施以更多的留意力,因而汉字部分是“统士TONGSHI”商标的主体。将该商标的汉字部分与“一致”商标比较,两者均由两个汉字组成,榜首个文字同为“统”字,第二个文字虽然不同,可是“一”和“士”的笔划不同不大,再加上两文字外有相同的长方形装修框,然后简单使相关大众疏忽“一”和“士”的差异。此外,因为“一致”商标在龙霸公司恳求注册“统士TONGSHI”商标之前现已被确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在润滑油职业具有适当的知名度,在相关顾客中具有必定的影响力,在“统士”加外装修框和“一致”加外装修框不同并不明显的情况下,简单使相关大众将“统士”误以为“一致”或与“一致”发作某种联络,然后发作产品来历的混杂和误认。鉴于“统士TONGSHI”商标的汉字部分是该商标的主体部分,虽然“一致”商标没有拼音部分,但在“统士TONGSHI”商标的主体部分与“一致”商标附近似的情况下,应确定“统士TONGSHI”商标与“一致”商标附近似。又鉴于两商标系运用在相同的产品即“润滑油”上,因而归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恳求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上现已注册的商标附近似的景象,故不该对“统士TONGSH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而,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对该商标不予注册是正确的。共3页: 综上,商标评定委员会虽然在判别商标近似的规范上存在不妥之处,可是其在对“统士TONGSHI”商标与“一致”商标附近似的确定上,根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因而其作出的〔2003〕第0263号裁决定论有现实和法令根据,应予保持。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保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谈判评字〔2003〕第0263号《关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贰言复审裁决书》。案子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担负(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