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之丈夫生前债死后妻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3:55
生前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告贷,不料在告贷后告贷人因病逝世,原告为追回告贷与告贷人之妻发作胶葛,将告贷人之妻告上法庭。11月25日下午,省人民法院成功调停了该起民间假贷胶葛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锦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告贷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锦春进行结算并签定《协议书》,确认告贷本息算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锦春病故。陈佩英与张锦春系夫妻关系。后因告贷偿还问题产生胶葛,原告诉至本院,恳求由张锦春之妻陈佩英偿还告贷13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该告贷系张锦春用于个人开办公司所欠下的债款,应由张锦春个人开办的公司偿还为由回绝偿还。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分别给两边当事人做法令释明和风俗说理作业,在法官耐性详尽的劝说下,终究两边当事人彼此体谅,自愿达成了调停协议:由被告陈佩英偿还原告丁佛寿告贷本金算计人民币13万元,签定调停协议之时付出人民币4万元,2010年2月8日前付出2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锦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告贷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锦春进行结算并签定《协议书》,确认告贷本息算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锦春病故。陈佩英与张锦春系夫妻关系。后因告贷偿还问题产生胶葛,原告诉至本院,恳求由张锦春之妻陈佩英偿还告贷13万元及利息。被告以该告贷系张锦春用于个人开办公司所欠下的债款,应由张锦春个人开办的公司偿还为由回绝偿还。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分别给两边当事人做法令释明和风俗说理作业,在法官耐性详尽的劝说下,终究两边当事人彼此体谅,自愿达成了调停协议:由被告陈佩英偿还原告丁佛寿告贷本金算计人民币13万元,签定调停协议之时付出人民币4万元,2010年2月8日前付出2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