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6:11在其它债务人提起的债务人代位权案子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联系,即其它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其它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其它债务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位置已清晰,但关于债务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位置,学者之间颇有争辩。一种观念以为,债务人能够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代位诉讼。理由是假如债务人作为原告自动提申述讼,阐明债务人活跃行使了权力,则无发作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务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因为代位诉讼是其它债务人提起的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建议权力的诉讼,故将债务人列为一起被告亦不当。债务人对代位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独立的恳求权,所以可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另一种观念以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是债务人对其它债务人和债务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子处理成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且诉讼中债务人常常不自动恳求参与代位权诉讼,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即没有独立恳求权。第三种观念则以为,依据债务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恳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恳求的第三人均不当。理由是其它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务人申述债务人。如由债务人直接申述债务人,则是原、被告联系,代位只不过是其它债务人替代了债务人的原告位置,债务人的被告位置不变,而其它债务人和债务人均是与债务人有债务债务联系的相对人即原告。依据债务人代位权的弥补性特征,代位权案子审理的成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完成担保物权,此点亦契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联系的特征。关于其它债务人,也只要行使代位权,促进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完成后,才利于自己权力的完成。因而,在债务人代位权案子中,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和其它债务人是一起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