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9:47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在居间合同中,作为居间人有哪些权利职责呢?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法律咨询:
2008年11月24日,王某某作为托付人与受托人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子购买托付协议》(以下简称“托付协议”)。依据该协议,王某某托付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购买坐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的房子,托付价格规模为180万-220万,托付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1日,居间服务费金额以两边佣钱确认书金额为准;第四条各方职责,受托人职责为“……受托人不得成心隐秘真实状况和成心供给虚伪信息向托付人供给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该托付协议签定当日,王某某与杨某某就购买杨某某一切的坐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2号楼1单元102室房子(以下简称“102室房子”)一事达到共同,并签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子生意合同(生意成交版)》。尔后,王某某于2008年12月24日向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付出居间服务费1.2万元。
王某某在预备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恍然发现,在王某某与杨某某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102室房子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某某与杨某某(其时杨某某关押在山西某看守所里)一般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时进行查封。为此王某某申请了实行贰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出具(2009)西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某的实行贰言。后经王某某亲到尽力,经多方洽谈,终究获得了102室房子一切权。
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4日,我公司与王某某签定合同,约好由我公司为其供给购买房子的居间服务,后我公司向其供给居间服务,促进其与房子出卖人杨某某就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2楼1门102室房子生意一事达到共同意见并签定《北京市存量房房子生意合同》,但是王某某至今未向我公司付出居间费用。恳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某某付出我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100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规范给付我公司2008年11月25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止之违约金;2、被告王某某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答复: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现实能够确认,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所签定之托付协议本质系居间合同;在该合同签定后,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未能照实向王某某供给信息,未奉告其102室房子已依法被人民法院查封的重要现实,致使王某某同房子出售人杨某某在102室依法不得进行生意、过户状况下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虽王某某现已自行尽力,于现实上获得了102室房子的一切权,但该房子一切权的获得能够确认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居间行为无关。故,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房子中介机构,而未能照实实行居间合同职责,向王某某供给了虚伪信息的状况下,其诉请要求王某某给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及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界说〕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照实陈述职责〕居间人应当就有关缔结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陈述。
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并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酬劳〕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好付出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认。因居间人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而促进合同建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间人的酬劳。
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担负。
法律咨询:
2008年11月24日,王某某作为托付人与受托人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子购买托付协议》(以下简称“托付协议”)。依据该协议,王某某托付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购买坐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的房子,托付价格规模为180万-220万,托付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1日,居间服务费金额以两边佣钱确认书金额为准;第四条各方职责,受托人职责为“……受托人不得成心隐秘真实状况和成心供给虚伪信息向托付人供给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该托付协议签定当日,王某某与杨某某就购买杨某某一切的坐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2号楼1单元102室房子(以下简称“102室房子”)一事达到共同,并签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子生意合同(生意成交版)》。尔后,王某某于2008年12月24日向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付出居间服务费1.2万元。
王某某在预备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恍然发现,在王某某与杨某某签定房子生意合一起,102室房子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某某与杨某某(其时杨某某关押在山西某看守所里)一般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时进行查封。为此王某某申请了实行贰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出具(2009)西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某的实行贰言。后经王某某亲到尽力,经多方洽谈,终究获得了102室房子一切权。
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4日,我公司与王某某签定合同,约好由我公司为其供给购买房子的居间服务,后我公司向其供给居间服务,促进其与房子出卖人杨某某就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2楼1门102室房子生意一事达到共同意见并签定《北京市存量房房子生意合同》,但是王某某至今未向我公司付出居间费用。恳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某某付出我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100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规范给付我公司2008年11月25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止之违约金;2、被告王某某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答复: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现实能够确认,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所签定之托付协议本质系居间合同;在该合同签定后,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未能照实向王某某供给信息,未奉告其102室房子已依法被人民法院查封的重要现实,致使王某某同房子出售人杨某某在102室依法不得进行生意、过户状况下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虽王某某现已自行尽力,于现实上获得了102室房子的一切权,但该房子一切权的获得能够确认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居间行为无关。故,北京某某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房子中介机构,而未能照实实行居间合同职责,向王某某供给了虚伪信息的状况下,其诉请要求王某某给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及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界说〕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照实陈述职责〕居间人应当就有关缔结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陈述。
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并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酬劳〕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好付出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认。因居间人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而促进合同建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间人的酬劳。
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