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为何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1:23【案情】2010年12月21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得悉,一同《房子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在该院审理结束。原告婷婷诉称:2009年7月,其决议经过居间人、即郑州B房地产营销公司(以下称B公司)购买王某在郑州华夏路上的房子一套。2009年7月25日,原告婷婷与B公司签定了《房子买卖居间合同》,一起原告即付定金1000元。合同约好该商品房总价款、被告的居间中介佣钱、代办费等合计60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伴随原告处理正式的购房合同。后原告婷婷屡次要求被告帮忙处理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均遭被告回绝。无法,原告婷婷只好申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实行《房子买卖居间合同》第六条约好的催促责任;并由被告付出违约金59000元。因A房地产营销公司(以下称A公司)是被告B公司的上级单位,所以,原告婷婷要求A、B两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审理】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婷婷认可王囵囵是代表A公司在《房子买卖合同》上签的字,但原告婷婷未供给王囵囵具有A 公司署理权的依据,A 公司对王囵囵的行为没有追认,所以,《房子买卖合同》中房子买卖条款无效。原告婷婷要求被告A公司实行监督B公司的责任,因买卖双方未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被告无法实行监督责任。别的,原告婷婷要求二被告A、B两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但也无其他依据证明,所以,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郑州B公司辩称,该公司未与原告签定合同,与本案无关,原告申述该公司系诉讼主体差错。综上,应驳回原告对B公司的申述。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郑州B公司交给定金1000元,用于购买郑州华夏路上的房子一套,被告B公司作为居间人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其财政专用章的收据一份,收款人是王囵囵,王囵囵收到该1000元定金后将该款交于被告A公司。2009年7月25日,原告与王囵囵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一份;王囵囵代表A、B公司签了名 。但该《房子买卖合同》未加盖A、B公司印章。《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原告购房需交纳契税、物业修理基金、印花税、工本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测绘费、以及中介佣钱、代办费等总价款合计600000元;付出定金1000元,定金在乙方签定正式购房合同交纳房款时冲抵房款;被告在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伴随原告处理正式购房合同,交给房款及相关费用,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每日应向守约方付出合同约好的房子总价款的千分之二违约金等。原告称《房子买卖合同》签定后,其屡次要求被告帮忙处理正式购房合同,但被告一向推托、回绝,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定】查明本案原因后,法院以为,王囵囵以其自己名义在合同上代签签名,其没有署理权,且过后未经被署理人A、B公司的追认,其行为无效,该行为对被署理人即卖方的A、B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则,合同内容应包含“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等,该《房子买卖合同》中却缺少了“卖方”上述这些条款,所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系无效合同;一起法院以为,王囵囵在合同上署理A、B 公司签名的行为之所以违法,原因是,其一,王囵囵以其自己名义在合同上签名后未加盖A、B 公司的印章,没得到A、B 公司的署理追认;其二,王囵囵归于A 公司部属的另一分公司人员,与B 公司不是同一分公司,所以,没有依据证明A、B 公司要他署理签名。别的,签定《房子买卖合同》时,原告未尽留意责任,对王囵囵的实在身份没澄清就与他签字,其对合同无效亦有差错,所形成的丢失应自行承当。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不妥,其供给的依据不力,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则,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