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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3:58
扼要案情:
2000年7月经过中间人成某介绍,李甲欲购买李乙的一辆宇通中巴客车。李甲跟车调查了车况运营状况后,与李乙口头约好车价为11万元。因他人也愿购买李乙的车,李甲于2000年7月25日经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好余款交给后李乙交给车辆。李乙收到定金后,给李甲出具了收到定金5000元的收据。收据上记载了购车款总额,收到定金5000元,付清下余购车款后,将会车辆。同年9月,李甲又购买了他人的车辆。李甲后向李乙索要购车定金5000元,李乙不给。李甲遂将李乙诉至法院,要求李乙返还购车定金5000元。
简析:
1、定金的概念: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规则:“ 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法令规则的一种债的担保方法。
2、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制
《担保法》第九十条 、 第九十一条规则:“(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2)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本案李甲的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
首要,李甲于7月25日经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好余款付清后交车辆交给给李乙,阐明两边现已达到车辆生意合同。交给定金自身也证明了车辆生意合同的建立。
其次,李甲没有实行合同,而是购买了他人的轿车,现已违约。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判定:
法院以为:从两边口头达到生意轿车协议,之后李甲又交给5000元定金的行为剖析,生意轿车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对口头协议的效能应予承认。李甲交给定金后,并没有实行交给价款责任,而是又向他人购买了车辆,以自己的行为向李乙标明其不再实行口头协议,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建议返还5000元定金的理由不能建立。所以作出了驳回李甲的诉讼恳求的判定。
2014年6月19日
注:孙德申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合同事务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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