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出口加工区审批标准和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8:27
为规范对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办理,避免重复建造,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开展,依据国务院要求,近来,海关总署、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出告诉,发布《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对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规则如下:
一、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
(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请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到达1亿美元以上。
(三)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四)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越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依据加工交易开展的需求,可经同意增设出口加工区。
(五)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1000万美元的,方可请求在该省(自治医、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展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如请求扩展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备及配套建造开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展的面积不超越3平方公里。
(七)出口加工区须自同意之日起2年内建造结束并请求检验。如1年内未发动建造,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开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吊销。
(八)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出资项目,或虽有出资项目,但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撒销。
二、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程序
(一)树立出口加工区或已树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展面积,须契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分。
(二)请示文件要阐明: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开展、加工交易开展及基础设备状况,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否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总量及构状况、工业用地效益状况等。一起还要附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的规划计划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规模以及做好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作业的许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树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分研讨提出定见,会签后报国务院批阅。
(五)国务院批阅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告诉并辅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阻隔设备和办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检验合格后正式运作。
一、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
(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请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到达1亿美元以上。
(三)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四)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越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依据加工交易开展的需求,可经同意增设出口加工区。
(五)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1000万美元的,方可请求在该省(自治医、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展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如请求扩展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备及配套建造开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展的面积不超越3平方公里。
(七)出口加工区须自同意之日起2年内建造结束并请求检验。如1年内未发动建造,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开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吊销。
(八)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出资项目,或虽有出资项目,但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撒销。
二、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程序
(一)树立出口加工区或已树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展面积,须契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分。
(二)请示文件要阐明: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开展、加工交易开展及基础设备状况,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否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总量及构状况、工业用地效益状况等。一起还要附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的规划计划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规模以及做好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作业的许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树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分研讨提出定见,会签后报国务院批阅。
(五)国务院批阅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告诉并辅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阻隔设备和办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检验合格后正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