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草案:上市公司为何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0:01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下面咱们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法草案:上市公司为何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二审稿将合伙企业方式从3种调整为2种,并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草案本来将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职责合伙3种方式,修正后的草案则调整为一般合伙、有限合伙2种方式,有限职责合伙成为一般合伙的一种特别方式。二审稿还明确规则,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则:“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经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组织进行。”有的部分、专家提出,这一规则实际上是不答应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答应其出资建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一般合伙人。全国人大法令委员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讨以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假如成为一般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而,不宜答应其成为一般合伙人,但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有限职责。据此,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主张将此款修正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为习惯风险出资等发展需要,一审稿增添了有限合伙这一合伙企业方式。二审稿没有对此做出修正。据介绍,有限合伙是风险出资的常用安排方式,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当无限职责的基础上,答应其他合伙人承当有限职责,从而将具有出资管理经验或技能研制才能的组织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出资组织有用结合起来。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修订草案曾规则,国家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生产运营所得实施一次纳税准则。对此,许多专家以为,“一次纳税准则”概念不清,有或许形成重复纳税。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以为,为招引社会出资,并参照世界通行做法,最好明确规则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据此,法令委员会将这一条修正为:“合伙企业的生产运营所得,由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交纳所得税”。
在有限职责合伙人革除连带职责的问题上,法令委员会以为,修订草案中“对某一合伙人自己的执业行为和担任的事务事项引起的合伙企业债款,其他合伙人都能够革除连带职责”的规则,革除连带职责规模过宽,修正后的二审稿以为,革除连带职责应仅限于合伙人自己执业行为中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款这种景象。
此外,考虑到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产业首要在国外,难以追偿,无限连带职责往往会失败,法令委员会以为现在还不适合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则答应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或参加建立合伙企业。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二审稿将合伙企业方式从3种调整为2种,并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草案本来将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职责合伙3种方式,修正后的草案则调整为一般合伙、有限合伙2种方式,有限职责合伙成为一般合伙的一种特别方式。二审稿还明确规则,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则:“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经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组织进行。”有的部分、专家提出,这一规则实际上是不答应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答应其出资建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一般合伙人。全国人大法令委员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讨以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假如成为一般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而,不宜答应其成为一般合伙人,但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有限职责。据此,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主张将此款修正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为习惯风险出资等发展需要,一审稿增添了有限合伙这一合伙企业方式。二审稿没有对此做出修正。据介绍,有限合伙是风险出资的常用安排方式,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当无限职责的基础上,答应其他合伙人承当有限职责,从而将具有出资管理经验或技能研制才能的组织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出资组织有用结合起来。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修订草案曾规则,国家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生产运营所得实施一次纳税准则。对此,许多专家以为,“一次纳税准则”概念不清,有或许形成重复纳税。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以为,为招引社会出资,并参照世界通行做法,最好明确规则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据此,法令委员会将这一条修正为:“合伙企业的生产运营所得,由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交纳所得税”。
在有限职责合伙人革除连带职责的问题上,法令委员会以为,修订草案中“对某一合伙人自己的执业行为和担任的事务事项引起的合伙企业债款,其他合伙人都能够革除连带职责”的规则,革除连带职责规模过宽,修正后的二审稿以为,革除连带职责应仅限于合伙人自己执业行为中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款这种景象。
此外,考虑到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产业首要在国外,难以追偿,无限连带职责往往会失败,法令委员会以为现在还不适合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则答应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建立或参加建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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