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坟墓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3:45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共审理了几原因坟墓遭到损坏而引起的坟墓危害补偿胶葛。胶葛首要表现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后山,压着被告家的龙脉,或许原告家的祖坟间隔被告家的祖坟太近,影响被告家的风水,使其家人患病为由,要求原告搬家祖坟,原告不赞同,被告所以将原告家的祖坟撬毁。两边由此发作胶葛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补偿丢失或许恢复原状,并补偿精力丢失。
金平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案别离作了如下处理:(一)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为由,将原告家的祖坟挖开并将棺木迁至邻近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正,已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起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形成了严峻的精力危害,故应补偿原告修补祖坟所需丢失和精力劝慰金。(二)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准则。应承当相应的结果,故应将原告家祖坟恢复原状,但以为恳求补偿精力劝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撑。(三)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力和经济上的丢失,应依法补偿。故判定由被告向原告用书面揭露赔礼道歉,一起补偿重新安埋坟费及精力危害劝慰金。
针对坟墓危害补偿胶葛的处理,笔者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是否稳当?
1、“坟墓”能否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产业)?
“产业”一词在人们的日常日子中广泛运用,并且在立法、法学研讨以及经济学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人们经常在不同的意义上运用这个词,所以经常出现紊乱。“产业”一词有时指产业权的客体如土地、房子,有时指产业权自身如一切权。倘若在产业权客体上运用“产业”一词,则其与“物”的差异就不大,二者可混用,而假如在权力的意义上运用该词,则与“物”底子无法加以比较。在本文中,咱们从产业权客体上运用“产业”一词,即“产业”与民法中的“物”差异不大。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分配,且能满意人类社会日子需求的有体物。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中的物,只要现已与人体相别离并能独立存在的人体的一部分(比方头发、拔去的牙齿、捐赠的血液等)才能够作为物权的客体——物。
(2)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民事主体对物的操控与分配,关于现在不能为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的物(比方太阳、星星、月亮等)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3)能满意人类社会日子的需求。这儿的人类社会日子的需求包含物质需求与精力需求。(4)须为有体物。包含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也包含占有特定空间的、有容积体的无形物。
“坟墓”,作为掩埋死者遗体或许骨灰的特定建筑物,它相同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要建在什么地方,要什么时分迁走等,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决议。)能满意人们留念、祭祀祖先的精力需求,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归于物的领域,即“坟墓”也可看作是产业。
2、“坟墓”权属的考虑
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一切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逝世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品格的客体,由于死者不行能对对其遗体享有一切权,相同死者也不行能对掩埋其遗体或许骨灰的坟墓享有一切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呢?我以为假如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矩,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能够自在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这显然是违背法令和公共品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尽管不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但并非没有权力。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必定土地上建筑的特别建筑物,对所以否建筑坟墓,建筑在何地,何时建筑,坟墓的款式,规划、何时搬家等,死者近亲属是能够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自行决议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必定的处置权的,只不过这种处置权有必定的约束,不得随意处置,不得有违法令和公共品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一切权。
3、金平县坟墓缔造方法及其权属问题
金平县坟墓缔造的方法首要有:
(1)有的是根据有关程序经过有权部分赞同后缔造。
(2)有的是根据当地习俗,经村委会或村小组赞同后,在团体一切的荒山、荒坡、团体林地、别人或许自己的承包地内缔造。
(3)有的是根据当地多年的民族习俗,请风水先生看后,在选中的别人或许自己的承包地内,或许团体的荒山、荒坡、团体林地内自行缔造。
(4)还有的是依(3)中的方法选中土地后,经过与别人进行土地置换,或许经过购买看中的土地后自行缔造。
(5)还有一种特别的方法,金平县的广阔农村区域,老百姓根据其民族习俗--经过“丢鸡蛋”的方法挑选坟场,即丢出去的鸡蛋在什么地方烂了,就选什么地方作为坟场,在该地自行建坟,然后才与被占土地的主人阐明状况,洽谈补偿问题。
对上述坟墓的缔造方法,我以为依(1)、(2)的缔造方法缔造的,可参照法令或许合同运用国有土地或许团体一切的土地营建建筑物的有关规则,承认其对坟墓占用土地的运用权,从而承认自然人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对依(3)、(4)(5)的缔造方法缔造的坟墓,尽管获得方法不标准,但为了维护民族区域的社会安稳,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社会习俗,能够承认其对坟墓占用土地的运用权,对该土地上建筑的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由于 在广阔的村庄区域,蕴含着传统品德与道理因子的风俗习气仍在很大程度上分配着人们的日子与行为,充分运用风俗习气,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胶葛,有助于化解矛盾胶葛,最大极限的完成案结事了,促进社会调和。假如不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气,而对其加以撤销的话,或许会引起当地的社会紊乱,不利于社会的安稳,所以咱们只能在今后的日子过程中,引导他们,逐渐标准、改进。
4、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是否适用产业危害补偿?
“产业危害,即危害产业一切权的行为,是指侵吞、损坏产业等行为。损坏产业是指不改动产业的占有状况,而将别人的产业不合法破坏的行为。” [1]
经过前面的论说,咱们现已承认了坟墓作为一种特别的建筑物,归于物的领域,是一种特别的产业,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别人在不改动占有状况的状况下,对坟墓进行撬毁的行为,是对别人一切的资产的损坏,完全符合有关产业危害的规则。因而,对坟墓危害补偿胶葛能够适用产业危害补偿胶葛的有关规则。
二、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案件能否适用精力危害补偿?
危害产业权,准则上仅仅对受害人的产业利益形成丢失,但由于产业性质的不同,有些产业对产业一切人而言,有着超出产业自身价值的更为重要的精力利益。对这些产业形成危害,受害人遭到的精力丢失要比物质丢失更为严峻,假如只对产业丢失进行补偿,对受害人遭到的精力丢失不进行补偿,对受害人的救助便是不全面的,所以需求用精力危害补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精力上的劝慰。
坟墓自身不同于一般的物,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存在必定的精力利益。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自然人逝世今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力,当然也不具有品格权。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联系,自然人逝世后,其品格要素对其活着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仍会发作影响。对死者品格的危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精力利益和品格庄严的直接危害,在侵权类型上,归于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致人危害,危害结果表现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爱情伤口、精力痛苦或品格贬损。坟墓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爱情、对死者的思念、死者和生者的庄严,对坟墓的侵略,也便是对死者近亲属精力利益的侵略。
我国传统文化向来以为,掘墓毁尸行为是严峻违背社会道德的极点行为。可见,对坟墓的维护不是对死者品格权的维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力利益的维护。此外,对坟墓的维护还触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品德的维护问题。假如答应人们能够随意的破坏坟墓,尽管死者并不具有任何精力痛苦,可是,这是一种对公共品德的鄙视和侵略。死者的近亲属尽管不能就死者的坟墓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但享有对坟墓的办理权。这种办理权包含了对坟墓的有限处置权,死者近亲属负有对坟墓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处置的办理责任。任何人未经死者近亲属赞同,不得擅自从坟墓上挖土、取石等,不得破坏坟墓。因而,危害别人的坟墓,既是对别人产业权的危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力利益的危害,死者近亲属对此有权恳求精力危害补偿。
三、坟墓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适用
早年面的论说能够看出,坟墓作为掩埋死者遗体或许骨灰的特别建筑物,死者近亲属对它不只享有有限的产业一切权,并且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对祖先的愐怀之情,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特别的精力利益。所以,当坟墓被破坏引起胶葛时,我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处理:
1、人民法院能够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作为案由立案。
坟墓作为一种特别的建筑物,作为一种特别产业,死者近亲属对其享有限的产业
金平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案别离作了如下处理:(一)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为由,将原告家的祖坟挖开并将棺木迁至邻近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正,已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起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形成了严峻的精力危害,故应补偿原告修补祖坟所需丢失和精力劝慰金。(二)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准则。应承当相应的结果,故应将原告家祖坟恢复原状,但以为恳求补偿精力劝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撑。(三)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然后以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力和经济上的丢失,应依法补偿。故判定由被告向原告用书面揭露赔礼道歉,一起补偿重新安埋坟费及精力危害劝慰金。
针对坟墓危害补偿胶葛的处理,笔者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以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为案由立案,是否稳当?
1、“坟墓”能否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产业)?
“产业”一词在人们的日常日子中广泛运用,并且在立法、法学研讨以及经济学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人们经常在不同的意义上运用这个词,所以经常出现紊乱。“产业”一词有时指产业权的客体如土地、房子,有时指产业权自身如一切权。倘若在产业权客体上运用“产业”一词,则其与“物”的差异就不大,二者可混用,而假如在权力的意义上运用该词,则与“物”底子无法加以比较。在本文中,咱们从产业权客体上运用“产业”一词,即“产业”与民法中的“物”差异不大。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分配,且能满意人类社会日子需求的有体物。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中的物,只要现已与人体相别离并能独立存在的人体的一部分(比方头发、拔去的牙齿、捐赠的血液等)才能够作为物权的客体——物。
(2)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民事主体对物的操控与分配,关于现在不能为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的物(比方太阳、星星、月亮等)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3)能满意人类社会日子的需求。这儿的人类社会日子的需求包含物质需求与精力需求。(4)须为有体物。包含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也包含占有特定空间的、有容积体的无形物。
“坟墓”,作为掩埋死者遗体或许骨灰的特定建筑物,它相同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操控和分配(要建在什么地方,要什么时分迁走等,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决议。)能满意人们留念、祭祀祖先的精力需求,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归于物的领域,即“坟墓”也可看作是产业。
2、“坟墓”权属的考虑
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一切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逝世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品格的客体,由于死者不行能对对其遗体享有一切权,相同死者也不行能对掩埋其遗体或许骨灰的坟墓享有一切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呢?我以为假如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矩,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能够自在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这显然是违背法令和公共品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尽管不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但并非没有权力。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必定土地上建筑的特别建筑物,对所以否建筑坟墓,建筑在何地,何时建筑,坟墓的款式,规划、何时搬家等,死者近亲属是能够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自行决议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必定的处置权的,只不过这种处置权有必定的约束,不得随意处置,不得有违法令和公共品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一切权。
3、金平县坟墓缔造方法及其权属问题
金平县坟墓缔造的方法首要有:
(1)有的是根据有关程序经过有权部分赞同后缔造。
(2)有的是根据当地习俗,经村委会或村小组赞同后,在团体一切的荒山、荒坡、团体林地、别人或许自己的承包地内缔造。
(3)有的是根据当地多年的民族习俗,请风水先生看后,在选中的别人或许自己的承包地内,或许团体的荒山、荒坡、团体林地内自行缔造。
(4)还有的是依(3)中的方法选中土地后,经过与别人进行土地置换,或许经过购买看中的土地后自行缔造。
(5)还有一种特别的方法,金平县的广阔农村区域,老百姓根据其民族习俗--经过“丢鸡蛋”的方法挑选坟场,即丢出去的鸡蛋在什么地方烂了,就选什么地方作为坟场,在该地自行建坟,然后才与被占土地的主人阐明状况,洽谈补偿问题。
对上述坟墓的缔造方法,我以为依(1)、(2)的缔造方法缔造的,可参照法令或许合同运用国有土地或许团体一切的土地营建建筑物的有关规则,承认其对坟墓占用土地的运用权,从而承认自然人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对依(3)、(4)(5)的缔造方法缔造的坟墓,尽管获得方法不标准,但为了维护民族区域的社会安稳,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社会习俗,能够承认其对坟墓占用土地的运用权,对该土地上建筑的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由于 在广阔的村庄区域,蕴含着传统品德与道理因子的风俗习气仍在很大程度上分配着人们的日子与行为,充分运用风俗习气,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胶葛,有助于化解矛盾胶葛,最大极限的完成案结事了,促进社会调和。假如不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气,而对其加以撤销的话,或许会引起当地的社会紊乱,不利于社会的安稳,所以咱们只能在今后的日子过程中,引导他们,逐渐标准、改进。
4、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是否适用产业危害补偿?
“产业危害,即危害产业一切权的行为,是指侵吞、损坏产业等行为。损坏产业是指不改动产业的占有状况,而将别人的产业不合法破坏的行为。” [1]
经过前面的论说,咱们现已承认了坟墓作为一种特别的建筑物,归于物的领域,是一种特别的产业,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享有有限的一切权。别人在不改动占有状况的状况下,对坟墓进行撬毁的行为,是对别人一切的资产的损坏,完全符合有关产业危害的规则。因而,对坟墓危害补偿胶葛能够适用产业危害补偿胶葛的有关规则。
二、坟墓危害补偿胶葛案件能否适用精力危害补偿?
危害产业权,准则上仅仅对受害人的产业利益形成丢失,但由于产业性质的不同,有些产业对产业一切人而言,有着超出产业自身价值的更为重要的精力利益。对这些产业形成危害,受害人遭到的精力丢失要比物质丢失更为严峻,假如只对产业丢失进行补偿,对受害人遭到的精力丢失不进行补偿,对受害人的救助便是不全面的,所以需求用精力危害补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精力上的劝慰。
坟墓自身不同于一般的物,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存在必定的精力利益。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自然人逝世今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力,当然也不具有品格权。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联系,自然人逝世后,其品格要素对其活着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仍会发作影响。对死者品格的危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精力利益和品格庄严的直接危害,在侵权类型上,归于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致人危害,危害结果表现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爱情伤口、精力痛苦或品格贬损。坟墓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爱情、对死者的思念、死者和生者的庄严,对坟墓的侵略,也便是对死者近亲属精力利益的侵略。
我国传统文化向来以为,掘墓毁尸行为是严峻违背社会道德的极点行为。可见,对坟墓的维护不是对死者品格权的维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力利益的维护。此外,对坟墓的维护还触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品德的维护问题。假如答应人们能够随意的破坏坟墓,尽管死者并不具有任何精力痛苦,可是,这是一种对公共品德的鄙视和侵略。死者的近亲属尽管不能就死者的坟墓享有完好意义上的一切权,但享有对坟墓的办理权。这种办理权包含了对坟墓的有限处置权,死者近亲属负有对坟墓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处置的办理责任。任何人未经死者近亲属赞同,不得擅自从坟墓上挖土、取石等,不得破坏坟墓。因而,危害别人的坟墓,既是对别人产业权的危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力利益的危害,死者近亲属对此有权恳求精力危害补偿。
三、坟墓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适用
早年面的论说能够看出,坟墓作为掩埋死者遗体或许骨灰的特别建筑物,死者近亲属对它不只享有有限的产业一切权,并且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对祖先的愐怀之情,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特别的精力利益。所以,当坟墓被破坏引起胶葛时,我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处理:
1、人民法院能够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作为案由立案。
坟墓作为一种特别的建筑物,作为一种特别产业,死者近亲属对其享有限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