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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2:50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以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那么,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给出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
第六十九条 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实行确保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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