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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0:19

发布部分: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4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习惯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保证因工伤残员工的医疗恢复和基本生活,对因工逝世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下列员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一)国有企业员工;(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员工;(四)乡镇私营企业员工;(五)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员工;(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七)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事业单位的劳作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防备和恢复相结合;工伤保险作业应当与安全出产查看、宣扬教育作业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作业。县(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作业;区人民政府劳作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区区属企业、大街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合同制工人工伤保险的管理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经过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树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契合本办法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逝世员工的直系亲属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历:(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收入;(三)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至3%交纳工伤保险费。详细规范由市劳作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职业性质,劳作作业条件及风险程度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履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月交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足本月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本钱中列支;机关、集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专户贮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含: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奖励金、管理费、应急储备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施行辅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将当年的工伤保险收入、开销、结转等基本状况予以发布,并承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状况,工伤保险基金缺乏付出时,由劳作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处理。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享用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一)从事用人单位日常出产或暂时指使的作业时挂彩致残或逝世的;(二)从事各用人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和技能改进作业时挂彩致残或逝世的;(三)在紧迫状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或本单位利益而挂彩致残逝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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