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有编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1:49劳作保证督查协管员归于劳作督查组织,我们都知道这是作业单位,按理说应该有相关的作业编制。可是实际上许多的劳作保证督查协管员都没有编制,那么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没有。每个作业单位每个部分正式编制都是经过编制办确认下来的,即便作业紧张也不能够在添加编制,劳作保证协管员自身便是编制外的岗位。
相关常识:劳作督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社会劳务中介组织和社会训练组织恪守有关规则的状况;
(二)劳作合同的缔结和实行状况;
(三)单位招聘员工的行为;
(四)劳作者的作业时间;
(五)企业恪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则的状况;
(六)单位付出员工工资状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状况;
(八)单位和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状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状况;
(十)单位恪守员工福利规则的状况;
(十一)单位和劳作者恪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则的状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查核判定组织对劳作者职业技能查核判定及发放证书的状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协作、公民个人出境工作的组织保护境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状况;
(十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事项。
劳作督查组织的权力责任
(一)劳作督查员在实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
1、依据作业需要,能够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查看;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作者下达《劳作督查问询通知书》、《劳作督查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作督查组织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仿制被查看单位的有关材料,问询有关人员。
(二)劳作督查员在实行职责时,应承当下列责任: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别人走漏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
3、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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