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及与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9:17
告贷是钱银信誉事务的一种办法,也是金融机构的一项底子事务。告贷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而告贷所实践发挥效果的巨细,则底子地取决于告贷的投进方向,为了确保告贷资金的流向契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效地运用告贷资金,并最大极限地确保告贷资金安全,相关的金融法规对处理告贷事务规则了严厉的批阅和管理制度。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不法之徒,经过各种欺诈手法骗得告贷。针对日益猖獗的金融欺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此罪的罪行和法定刑作出了规则,为法院审判作业和有力冲击这类违法行为,供给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并印发了座谈会纪要,为法院审理这类违法中遇到的有关详细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时和往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提出了清晰的要求和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告贷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则,告贷欺诈罪数额较大的规范为一万元以上。本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他不只侵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产业所有权,并且必定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告贷事务和其他金融事务的正常进行,损坏我国金融次序的安稳。一起侵略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包含告贷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欺诈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要,本罪体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所谓隐秘本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现实,使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幻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则,行为人欺诈告贷所运用的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体现办法:
一、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即行为人经过在告贷用途上作假,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骗得告贷,实践中多体现为行为人假造底子不存在的,或许情况不实的引入项目等理由,托言需求配套资金而欺诈告贷,为证明所言不虚,行为人往往拿着假造的引资意向书,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某领导签字请求告贷。
二、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即行为人运用不存在、不真实或无效的经济合同,虚拟主体签定的经济合同;冒用别人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签定的经济合同;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签定的经济合同;运用明知不契合担保条件的典当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签定的经济合同。别的,还有比如两边歹意勾结,为到达告贷意图,缔结实践上不准备实行的合同,运用本来签定的现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更改时刻后充任新合同等等。
三、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即行为人运用假造的,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告贷,这些文件包含:各种担保书札,验资凭据,印鉴;银行存款证明,划款证明和贴现收据;单位运营项目、运营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负债率、损益表及年检证明;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的人赞同典当、质押的证明,供给这些虚伪的证明文件,意图是使金融机构信任自己有偿还告贷的才能并向自己发放告贷。
四、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即行为人运用假造的、变造的、不存在的所有权证明,使银行误信自己有偿还才能而向自己发放告贷,包含:假造、变造未到期的金融收据等债务证明及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款等银行结算凭据,机器、厂房、设备、房子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产权证明。重复担保是指,在典当物上设置比该典当物价值高的担保价值,或同一典当物重复、屡次向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担保,从而使担保形同虚设。
五、以其他办法欺诈告贷的:即行为人选用上述四种手法之外的其他办法,骗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告贷的。在实践生活中,行为人骗得告贷的手法层出不穷且不断创新。刑法选用这种概然性或称兜底条款,能够习惯冲击告贷欺诈罪的客观需求,实践中常见的有假造单位公章、印鉴欺诈;以假币作典当欺诈;假造货品寄存栈单欺诈;假造本票和委托书骗告贷;以贿赂等不合法不正当手法骗告贷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片面方面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有不合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告贷资金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构成告贷欺诈罪,不只要看其是否具有前述行为之一,并且还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如客观上行为人施行前述行为之一的,在片面上又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则构成告贷欺诈罪。一起,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又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也是告贷欺诈罪与告贷欺诈的边界的要害。告贷欺诈一般归于告贷胶葛,即告贷合同胶葛,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向其告贷的个人或单位之间,因告贷活动而发生的胶葛,是因告贷人在签定、实行告贷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而发生的经济胶葛。从详细行为办法来看,告贷欺诈与告贷欺诈有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例如: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等等。也就是说,告贷欺诈行为也能够体现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景象。可是,在法律责任,二者有严重的不同,欺诈告贷数额较大的,构成告贷欺诈罪,须承当刑事责任,而经过欺诈办法获得告贷,即便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偿还,如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怎么区别告贷欺诈罪与告贷胶葛,我以为,区别的规范首要应从告贷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上来剖析。
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归于行为人片面上的心理活动,往往经过其客观行为体现出来,从行为人详细施行的客观行为现实来判别,某些行为自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例如行为人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告贷后,携款逃跑的,这一行为自身就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可是,某些行为自身尚不能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例如,假造引入资金的虚伪理由获得告贷等等,只能直接体现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还必须凭借相关的客观现实来加以剖析确定,至于查明行为人在施行了某种直接标明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可能性的行为之后,还需凭借哪些详细客观现实来确定行为人片面上的确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依据不同的违法构成要件来加以剖析。至于怎么详细确定行为人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已提出清晰定见:“应当坚持片面客观相一致的准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详细剖析。关于行为人经过欺诈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6、藏匿、毁掉帐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不合法搬运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告贷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则,告贷欺诈罪数额较大的规范为一万元以上。本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他不只侵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产业所有权,并且必定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告贷事务和其他金融事务的正常进行,损坏我国金融次序的安稳。一起侵略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包含告贷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欺诈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要,本罪体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所谓隐秘本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现实,使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幻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则,行为人欺诈告贷所运用的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体现办法:
一、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即行为人经过在告贷用途上作假,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骗得告贷,实践中多体现为行为人假造底子不存在的,或许情况不实的引入项目等理由,托言需求配套资金而欺诈告贷,为证明所言不虚,行为人往往拿着假造的引资意向书,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某领导签字请求告贷。
二、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即行为人运用不存在、不真实或无效的经济合同,虚拟主体签定的经济合同;冒用别人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签定的经济合同;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签定的经济合同;运用明知不契合担保条件的典当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签定的经济合同。别的,还有比如两边歹意勾结,为到达告贷意图,缔结实践上不准备实行的合同,运用本来签定的现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更改时刻后充任新合同等等。
三、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即行为人运用假造的,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告贷,这些文件包含:各种担保书札,验资凭据,印鉴;银行存款证明,划款证明和贴现收据;单位运营项目、运营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负债率、损益表及年检证明;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的人赞同典当、质押的证明,供给这些虚伪的证明文件,意图是使金融机构信任自己有偿还告贷的才能并向自己发放告贷。
四、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即行为人运用假造的、变造的、不存在的所有权证明,使银行误信自己有偿还才能而向自己发放告贷,包含:假造、变造未到期的金融收据等债务证明及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款等银行结算凭据,机器、厂房、设备、房子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产权证明。重复担保是指,在典当物上设置比该典当物价值高的担保价值,或同一典当物重复、屡次向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担保,从而使担保形同虚设。
五、以其他办法欺诈告贷的:即行为人选用上述四种手法之外的其他办法,骗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告贷的。在实践生活中,行为人骗得告贷的手法层出不穷且不断创新。刑法选用这种概然性或称兜底条款,能够习惯冲击告贷欺诈罪的客观需求,实践中常见的有假造单位公章、印鉴欺诈;以假币作典当欺诈;假造货品寄存栈单欺诈;假造本票和委托书骗告贷;以贿赂等不合法不正当手法骗告贷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片面方面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有不合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告贷资金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构成告贷欺诈罪,不只要看其是否具有前述行为之一,并且还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如客观上行为人施行前述行为之一的,在片面上又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则构成告贷欺诈罪。一起,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又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也是告贷欺诈罪与告贷欺诈的边界的要害。告贷欺诈一般归于告贷胶葛,即告贷合同胶葛,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向其告贷的个人或单位之间,因告贷活动而发生的胶葛,是因告贷人在签定、实行告贷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而发生的经济胶葛。从详细行为办法来看,告贷欺诈与告贷欺诈有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例如: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等等。也就是说,告贷欺诈行为也能够体现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景象。可是,在法律责任,二者有严重的不同,欺诈告贷数额较大的,构成告贷欺诈罪,须承当刑事责任,而经过欺诈办法获得告贷,即便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偿还,如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怎么区别告贷欺诈罪与告贷胶葛,我以为,区别的规范首要应从告贷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上来剖析。
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归于行为人片面上的心理活动,往往经过其客观行为体现出来,从行为人详细施行的客观行为现实来判别,某些行为自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例如行为人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告贷后,携款逃跑的,这一行为自身就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可是,某些行为自身尚不能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例如,假造引入资金的虚伪理由获得告贷等等,只能直接体现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标明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还必须凭借相关的客观现实来加以剖析确定,至于查明行为人在施行了某种直接标明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可能性的行为之后,还需凭借哪些详细客观现实来确定行为人片面上的确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依据不同的违法构成要件来加以剖析。至于怎么详细确定行为人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已提出清晰定见:“应当坚持片面客观相一致的准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详细剖析。关于行为人经过欺诈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6、藏匿、毁掉帐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不合法搬运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