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未竣工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1:29【案情】
原告张江泽
被告赵金升
2001年9月21日,灵宝市建造局因拆迁安顿,在本市新华西街给被告赵金升处理门面地皮60平方米,由赵金升自己出资建造私房。2003年10月8日,原、被告经过中证人焦书秀在被告人赵金升家里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书。
内容为:“一、甲方(被告)赞同将新华西街即将建成的六间高楼(9#D楼)其间从西至东第二间地下室(12米×3.5米约42平方米价值约2万元)和第一层门面房面积为(12米×3.5米约42平方米)和二楼西单元一套住宅以及门面房所占有土地(20米×3.5米约70平方米)的一切权转让给乙方(原告)一切,总价29万元整。二、签定合同时,乙方交给甲方购房款15万元,主体工程建成,乙方交给甲方5万元。于2004年7月工程悉数竣工,交给乙方运用,交给甲方8万元。甲方担任把土地运用证,房产运用证办到乙方张江泽名下。乙方将剩下1万元悉数交给甲方。证本费和手续费由乙方担负。三、地下室和一楼结构为框架结构,二楼为砖混结构,房顶为现浇,室内地板砖,卫生间、伙房为墙面砖,水池、卫生洁具配套完全,水电全通,防盗门、铝合金窗、质量与全楼持平。”
合同签定后原告给付被告152000元。被告开端建房。主体工程建成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进展款5万元时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回绝接纳。无法,原告于2004年8月10日将5万元购房款公证提存,付出提存费用750元。因被告回绝交给房产,原告诉至本院。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合同是在相等、自愿、洽谈的基础上缔结的,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该合同为有用合同,两边均应依约实行。原告建议两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用,现实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辩称转让房子未经其他共有人赞同,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所转让的房产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则,本案的房子购买合同应属无效。本院不予采用。原告建议被告应补偿公证提存费750元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原告建议被告应按每月1000元补偿其经济损失,因缺少依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被告之违约行为的确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应按原告实践交给的购房款202000元给付利息。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判定1、被告赵金升应持续实行合同,将坐落新华西街9#D楼从西至东第2间地下室和第1层门面房及2楼西单元住宅1套交给原告张江泽。2、被告赵金升应补偿原告张江泽公平提存费750元。补偿原告实践交给房价202000元的利息,从2004年8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交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