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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0:45

摘 要:电子依据是人类科技开展的产品,其有着许多不同于传统依据的特色,这与其发生、传达、贮存方法有着极为亲近的联系。电子依据的这些特色给电子依据研讨及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许多的难点,怎么科学地搜集电子依据并使其具有依据才能和证明力便是其间的难点之一,本文旨在经过对电子依据特色的剖析,寻找出这些特色对电子依据的搜集方法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电子依据;特色;取证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依据是将法令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方法的依据,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及研讨人员都对之投入了极大的重视,关于电子依据方面的立法例、研讨专著、论文纷繁出现。可是一直未能对电子依据的界说构成统一认识,就其表述方法而言,就有“电子依据”、“数字依据”、“计算机依据”、“数据电文依据”、“电子文件依据”、“网络依据”等,这些概念尽管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但都从各个视点标明,电子依据是与电子技能、数字技能和电子计算机有着亲近的相关。因而,能够从广义上动身,将电子依据界说为:凭借电子、数字技能和设备构成的用于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悉数电子化信息、记载及物品。
这一界说基本上能够包括现在一切的电子依据类型,但未对电子依据的法令定位作出界定。关于电子依据的法令定位或归属问题,学术界和立法界主要有三种观念:一是以为电子依据应当归于视听资料;二是以为电子依据归于书证;三是将电子依据看作一种独立的依据品种。尽管这三种观念独有自己的理由,可是都不是非常合理。前两种观念将电子依据归归于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定见并不充沛,不能包括电子依据的悉数特征,将其归类于其间任何一种依据类型的做法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紊乱。第三种观念尽管强调了电子依据湖重要性,但电子依据与传统依据比较并未发明一种全新的证明机制,不同之处仅在于外在方法,且现行法令将视听资料归为一种独立的依据品种,自身便是一种权宜之计,假若再将电子依据纳为新的依据品种,非但不能一了百了的处理电子依据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并且还会给现行的、原本就不紧密的依据“七分法”乱上添乱。要正确为电子依据定位,就必须依托现行依据分类系统,找出电子依据与其它七种传统依据之底子差异之处。如前所述,电子依据与传统依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载体方法,而非证明机制,因而,电子依据决非一种全新的依据,而是传统依据的演化方法,即一切传统依据均存在电子方法,依据不同的状况可将电子依据归于现有的依据品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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