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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机构的争议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8:08

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劳作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矩,详细受理状况如下:
(1)工伤确定、伤残判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述,也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由劳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确定、判定的定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只需契合受理条件,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的有关规矩和各级劳作行政部门及各级劳作判定委员会的责任分工,托付有关劳作行政部门、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判定,然后根据确定、判定定论和有关规矩进行处理。
(2)员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作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可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可是,员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作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员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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