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0:18《农村土地承揽法》第41条规则:“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经发包方赞同,能够将悉数或许部分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原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揽联系即行停止。”
按该条规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条件有:
1.转让方有必要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人最根本的日子保证,只要农人能够彻底不依土地为日子来历的时分,才答应其转让。其约束承揽方不得随意转让的意图是保证承揽方的根本日子来历,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赞同。规则转让土地承揽经营官僚经发包方赞同,而不像转包、租借和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存案即可。这是由于一方面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使得原承揽联系停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因而发包方有必要检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工作或安稳收入来历;检查受让方是否契合法律规则土地承揽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揽经营才能,直接联系到承揽合同的实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有必要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揽经营权后有必要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