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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0:20

犁地承揽经营权可不能够承继?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犁地承揽经营权可不能够承继?
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将乡村土地的类型分为犁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乡村土地承揽分为“家庭承揽”和“其他方法的承揽”两类。“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法的承揽”是指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的承揽,承揽方可所以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所以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针对“其他方法的承揽”,该法第五十条清晰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该承揽人逝世,其应得的承揽权益,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在承揽期内,其承继人能够持续承揽。”该项规则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括犁地,关于犁地,承揽人逝世后,其承继人能否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现有立法没有清晰的规则,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胶葛诉至法院。那么,犁地的承揽经营权能否承继吗?
笔者以为,因为林地的出资较大,收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危险更大,清晰承继人在承揽期的承继权,对进步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进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人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开展,最大极限地进步承揽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含义。但犁地有其特别的位置,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犁地不仅是农人的根本生产资料,并且是农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假如赋予公民对犁地承揽的承继权,势必会形成非本团体的生活来源,假如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承继联系而获得该团体经济组织的犁地承揽经营权,呈现非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愈加严重,犁地承揽合同失掉原有的实质和含义,伤害广阔农人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在法无明文规则情况下,犁地承揽经营权是不能承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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