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知情权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2:19
破产重整准则与破产清算以及破产宽和准则构成了我国新《破产法》的三大底子准则。债款人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款人的操控人和重要参与人,应当充沛确保其知情权,使债款人行使是否经过重整方案以及是否持续运营等严峻事项的决议权,然后经过正当程序确保破产重整的实体正义,一起促进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知情权
(一)关于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一词 ,学者们遍及以为是1945年在美国被提出,意思是民众享有经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作业情况的法定权力。许多学者以为,知情权首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力和自在。也有学者以为,“所谓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令主体之间,经过恳求信息公开来完成的对自己有直接或直接利益的权力。”经过学习,笔者以为下面这段论说较为精确、全面地表达了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令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本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力和自在。它是权力的权力,归于基础性和条件性的权力,并详细表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授权。”
(二)知情权的分类
经过对知情权分类的了解,能使咱们对知情权有一个更为明晰的知道。学者们以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视点对知情权进行了分类。笔者以为,把知情权分为公法性知情权和私法性知情权好像更能从底子上区别知情权,更具有实践含义,因而这儿对该分类做一要点介绍。该分类的作者指出:“按照知情权适用法令标准的性质不同,它能够分为公法性的知情权和私法性的知情权。从规模上讲,公民知情权包含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而言,后者则首要是指在比方消费法令关系、医患法令关系、劳作法令关系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知情权。公民的公法性知情权,如宪法性知情权、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一般经过宪法、宪法性法令、行政法令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凭借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准则规划予以程序确保。这类知情权的权力主体一般为公民,而职责主体则为国家机关。私法性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其权力主体与职责主体的法令位置方式上是相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相等才昭示了权力主体知情权的必要性。”
二、关于重整中债款人的位置与知情权保护
(一)从法令规矩看重整中债款人的位置
债款人会议是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安排。我国 《破产法》第61条规矩债款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对债款;2.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3.监督办理人;4.选任和替换债款人委员会成员;5.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运营;6.经过重整方案;7.经过宽和协议;8.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办理方案;9.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方案;10.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款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破产法》第67条规矩债款人会议能够决议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第68条规矩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2.监督破产产业分配;3.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4.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依据《破产法》的规矩,债款人会议各组均赞同重整方案的,重整方案视为经过;有部分未经过的能够洽谈后再次表决;仍有债款组不经过重整方案的,契合《破产法》第87条规矩的景象的,债款人或办理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赞同重整方案。依据《破产法》第93条的规矩,债款人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重整方案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实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经过《破产法》的上述规矩,能够看出我国《破产法》对债款人权力的规矩,和上文对破产重整公司办理结构的理论剖析是符合的。债款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终究的操控权,表现在对重整方案的赞同、是否持续运营等严峻事项的决议权以及不能实行重整方案恳求破产清算的权力方面;破产重整中的操控权的一些详细运营权则由办理人承当,而赋予债款人恳求对办理人替换和监督办理人的权力。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破产重整不只是考虑债款人的操控权问题,还要考虑全体社会利益,所以《破产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确保债款人权益的条件下强制赞同重整方案的权力。
(二)重整中债款人操控权与知情权保护
综上所述,从我国《 破产法 》 规矩的法令层面 ,债款人在公司 (企业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首要归归于债款人,详细表现在决议企业是否持续运营、经过重整方案、恳求替换办理人、行使监督权等等。在文章榜首部分,笔者现已论述,债款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底子上归于私法性知情权,它具有条件性权力的明显特色。经过上文剖析,债款人在重整中对企业享有操控权,而债款人行使操控权的条件便是充沛享有知情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债款人要完成对重整进程的操控,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债款人的运营办理的通明情况,债款人的运营信息需求向债款人发表,以使债款人委员会能够作出及时而正确的判别。”
三、破产重整中对债款人知情权的保护
利益主体多元,期望重整成功的总体目标底子共同但各自利益不同,是导致破产重整中债款人知情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破产法》在信息发表准则规划上有需求完善的当地,也是债款人知情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之一。如有学者经过与《证券法》的比照,指出“与相对老练的证券信息发表准则比较,破产法上的信息发表准则没有引起立法机关与学术界的满足注重,其不管在法令结构构建方面仍是规矩规划方面都存在缺乏。在规矩规划方面的缺失,首要表现在信息发表职责主体规模、发表内容、发表程度、发表方法以及法令职责等方面。”在此,笔者结合《破产法》相关规矩以及实践经验,浅显地谈一谈债款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权保护问题。
(一)内容确保
依据《破产法》的规矩,需求发表的信息能够分为法定发表信息和按需发表信息。前者指的是《破产法》清晰规矩需求发表的信息;后者指的是按照债款人等的要求,就有关信息进行发表。1.法定发表的信息。依据《破产法》的规矩,债款人提出恳求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陈说、员工安顿预案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人民法院需求告诉和布告恳求人、被恳求人的称号或许名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时刻,办理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及其处理业务的地址等事项;债款情况,办理人费用和酬劳;办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说债款人委员会: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告贷,设定产业担保,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抛弃权力,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款人利益有严峻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办理人和债款人向债款人大会提交重整方案草案;在重整监督期内,债款人应当向办理人陈说重整方案实行情况和债款人财政情况。2.按需发表的信息。《破产法》规矩,债款人的有关人员需依据人民法院、办理人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照实答复问询,列席债款人会议并照实答复债款人的问询;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规模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
经过上述介绍,咱们能够看到《破产法》对信息发表的内容仍是做了许多规矩的。但笔者以为仍存在需求完善的当地。
榜首,应当就信息发表的问题做专门的规矩。上述信息发表的内容都散见于破产法的各个章节,并没有进行一致的规矩,这样导致实践中对信息发表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
第二,关于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不行充沛。《破产法》第81条规矩重整方案草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债款人的运营方案、债款分类、债款调整方案、债款受偿方案、重整方案的实行期限、重整方案实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款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笔者以为在重整方案草案中,还应当包含债款人的运营前史,导致破产重整的原因、应收账款追回的或许性、 一般债款在重整方案被赞一起按照破产清算程序估计能取得的清偿份额、 重整方案实行阶段债款人办理层的酬劳等等,添加这些内容能够让债款人有相对充沛的信息来决议是否赞同重整方案草案,以及可促进办理人等挑选最佳的重整方案。
(二)时刻确保
我国《破产法》关于向债款人进行信息发表的时刻并没有清晰的规矩,特别是在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方案草案及其阐明的发表时刻没有规矩,这导致实践中债款人的相关知情权无法得到充沛确保。《破产法》 仅在第63条规矩,举行债款人会议,需提早15日告诉已知债款人;在第84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方案草案之日起30日内举行债款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但相关资料是否需求提早交给债款人,并没有规矩,使得债款人底子没有满足的时刻了解企业的情况,重整方案是否可行,是否还存在其他重整方案的或许。这些做法不契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知情权。因而,笔者主张,应当清晰规矩发表相关资料的时刻。比方,可规矩在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之前,应当至少提早5日对草案及其阐明进行发表,以让债款人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充沛的了解。别的,《破产法》规矩关于债款人利益有严峻影响的产业处置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款人委员会陈说,但关于及时陈说是在处置行为前仍是处置行为之后以及何谓“及时”没有清晰规矩,这需求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清晰。
(三)主体确保
债款人知情权的主体包含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首要,关于债款人知情权的权力主体。这个问题是不言自明的,《破产法》规矩了一些债款人享有知情权的景象,但要求提交法院和办理人内容较多,忽视了债款人的知情权。笔者注意到许多要求债款人及债款人的有关人员提交的财政账册等资料,仅规矩了提交给法院;办理人要接收债款人的产业、账簿等,并有查询债款人产业情况、制造查询陈说的职责,但并没有清晰规矩上述陈说需求向债款人发表。此外,《破产法》规矩在重整监督期内,债款人应当向办理人陈说重整方案实行情况和债款人财政情况。假如债款人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重整方案的,债款人能够恳求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实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因而,在重整方案实行阶段,债款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发表给债款人。其次,关于债款人知情权的职责主体。依据《破产法》的规矩,债款人,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财政办理人员和其他运营办理人员,办理人都是进行相关信息发表的职责主体。笔者以为,除了上述人员外,企业的有关股东以及实践操控人都应当成为信息发表的职责主体。这儿还想着重的是,尽管法官并非信息发表的职责主体,但实践中法官关于确保债款人的知情权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办理人关于债款人相关情况的了解都要向法官陈说,法官应当催促办理人将对债款人利益有影响的信息都发表给债款人。
(四)安排确保
依据《破产法》的规矩,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安排是债款人会议和债款人委员会。实践中,债款人会议存在人数许多、债款人涣散、举行困难的问题,并且也很难构成一致的定见。因而,建立人数较少的债款人委员会,更能够充沛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实在确保债款人的知情权。《破产法》第67条规矩,债款人会议能够决议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债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议认可。但实践中,许多破产案子都不肯建立债款人委员会,而是否建立债款人委员会,首要效果在于法院。鉴于破产重整中利益主体多元,有必要建立债款人委员会以添加债款人保护其知情权和操控权的力气,主张规矩在重整案子中,法官应当要求办理人向债款人会议释明他们能够建立债款人委员会;一起规矩,关于债款人超越50人以上的,办理人应当主张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并活跃予以帮忙。
(五)职责确保
所谓职责确保,便是关于不实行发表职责的主体所应当承当的职责。榜首,关于债款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职责。我国《破产法》第126条和第127条规矩,有职责列席债款人会议的债款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款人会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矩,拒不陈说、答复,或许作虚伪陈说、答复的,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许提交不真实的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陈说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的,拒不向办理人移送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许假造、毁掉有关产业依据资料而使产业情况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罚款。笔者以为只是罚款是不行的,主张添加信息发表职责主体的职责,关于形成债款人丢失的,应当规矩予以补偿;关于严峻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应当追查相应的刑事职责。第二,办理人的职责。《破产法》对关于办理人未实行发表职责的职责没有做清晰规矩,仅在第130条抽象规矩:办理人未按照本法规矩勤勉尽责,忠诚实行职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款人、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笔者以为上述规矩应当适用于未实行发表职责的景象,一起主张经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办理人不实行发表职责的职责予以清晰规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