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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法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6:54

《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企业从政府处获得搬家补偿款,无论是钱银资金还对错钱银资金,从性质和本源上均构成税收上的收入。企业在交税申报时,应按税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考虑到企业获得搬家补偿款将用于补偿搬家损失和付出重建本钱,为减轻企业税收资金占用担负,对将搬家补偿款的确用于组织搬家本钱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家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118号),按企业是否有搬家规划,清晰了详细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家补偿款置办或缔造与搬家前相同或相似性质、用处或许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没有改进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置办其他固定资产的方案或立项陈述,企业应以搬家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家规划,依据搬家规划,异地重建后康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事务,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进,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顿员工的,对获得的搬家补偿款,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进开销、技术改造开销和员工安顿开销,其余额计入企业应交税所得额。考虑到企业搬家的阶段性需求,税收上拟定了企业能够推延(递延)承认收入的优惠政策。
为束缚企业的确将搬家补偿款用于再生产,税收对企业搬家补偿款推延承认收入在时刻上作了限制性规则。即企业从规划搬家次年起的五年内,搬家补偿款暂不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结搬家的,搬家补偿款余额应并入完结搬家当年的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假如企业仍未完结搬家,即便在搬家规划确认的方案内,在规划搬家次年起的第六年,也要将搬家补偿款余额并入当年应交税所得额,按规则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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