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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9:09
摘要: 本文指出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具有不同的法令要件,合同建立发作合同的法令束缚力,而合同的收效发作狭义上的合同效能。合同的效能包含广义与狭义的两种意义,广义的合同效能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束缚力,狭义的合同效能又称实行效能,仅指合同约好的详细权利职责的发作。所谓合同的有用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能的有无,而非合同收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能。关键字: 合同束缚力 合同效能在合同法公布之前,合同的束缚力与效能、建立与收效被许多学者论及。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令概念间的逻辑问题。合同法的公布,不只未能处理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杰出和尖利。合同法第8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束缚力”。一起,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能”为题,在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附收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或期限届至时收效。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建立时并不收效,但却现已具有了法令束缚力。在此,法令束缚力与合同的效能已不同等,那么二者的内在怎么?一起,合同法在“合同的效能”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用与无效问题作了体系的规则,这儿所称的有用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用能仍是指没有法令束缚力?其实,这并非合同法提出的新问题,在合同法公布之前,不管在民法通则中仍是在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都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合同法关于法令束缚力的规则,不过是从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令行为从建立时起具有法令束缚力”引伸而来,并与三个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法令束缚力的条文简直完全相同,可谓沿用而成。不过三部合同法没有为合同的效能问题作独自的体系规则,而只在合同总则部分的缔结或实行规则中涉及到合同的有用与无效问题。新合同法的公布,使学界不得不把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重视,并对其作出全面深化的论述和证明。一、合同的束缚力合同的法令束缚力,应是法令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背合同约好的内容,即发作相应的法令结果,包含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束缚力是当事人有必要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况,束缚力或来源于法令,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当然,源于法令的法令束缚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逼迫束缚力。合同的束缚力首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其合同职责;③当事人应按诚笃信用原则实行必定的合同外职责,如完结合同的报批、挂号手续以使合同收效。不得歹意影响附条件法令行为的条件的成果或不成果,不得危害附期限法令行为的期限利益等。合同从建立时起,具有法令束缚力,是无可置疑的法令判别。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建立、改变和停止民事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不管民事权利,仍是民事职责,都是法令强制力维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或许性或必定性,因此,以民事权利和民事职责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令的束缚力,不然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正人协议”无别。一起,合同也只能从其建立时起具有法令束缚力,建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的束缚力问题,虽然在合同建立前,或许会有杂乱的订约进程,在此进程中,亦存在着当事人的先契约职责或发作缔约过失职责,但它们都不属合同自身的束缚力,而是订约进程中的要约、许诺行为的束缚力以及先契约职责的法令结果。这儿应予特别指出,合同从建立时起,具有法令束缚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建立之前,没有任何法令束缚力的现象发作或存在。其实,要约、许诺行为相同是具有必定法令束缚力的行为,如要约一经宣布即不得随意撤回。在要约有用期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束缚。此外新合同法第42、43条所规则的先合同职责相同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令束缚力。仅仅,这种束缚力属要约、许诺行为的束缚力,它与合同自身的束缚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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