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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9:38
在房地产开发及出售的进程傍边,因各式各样的原因,开始开发项目的报批主体与最终的项目出售主体或许不一致,这涉及到开发项目的转让问题,一起在商品房出售进程傍边买受人的主体也或许存在改变,这些问题,涉及到《合同法》傍边的合同的改变与转让问题,合同的改变与转让法令是答应的,但必须按法令规则的内容做改变或转让,这样改变或转让才是合法的,不然不受法令维护,转让各方的利益或许得不到很好的确保。怎样在房地产的转让进程傍边维护转让方、受让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从一个事例做一扼要介绍。
房地产债务转让的法令效能怎么
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22日王某某与北京yh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yh三公司)签定《北京市xx花园售房协议》约好,王某某购买yh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王某某以零首付的方法付款,其他80% 的房款选用银行典当借款,20% 的房款由yh三公司代为付出,王某某应在6 个月之内将yh三公司代垫的首付款交付给yh三公司,付款期限是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3 月,每月给付12218 元。在入住时,因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王某某一向要求yh三公司修理,但yh三公司一向未修,王某某遂拒付出该公司垫支的首付款。至2004年,王某某借银行80﹪的典当借款部分已还清。2001年yh三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北京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但两公司之间的转让yh三公司未告诉王某某。转让后,三公司一向没有要求王某某付出该金钱,但2004年4 月8 日三j 公司以买卖合同主体身分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付出yh公司为王某某代垫的首付款。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现在房子的产权挂号人是三公司,据此以为王某某应付出这笔首付款,支撑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定。
分析:
律师以为,这是一个过错的判定。对这个详细的个案,三公司不能获得yh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债务,因而无权要求王某某偿还王某某欠yh三公司的首付款。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本案中,yh三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告诉王某某,但yh三公司并未告诉王某某,因而该转让对王某某不发生效能,也就是说,不管yh三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谁,王某某对yh三公司的债务债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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