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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4:11
一、导言设甲与乙约好,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必定给付,这儿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间甲为债务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 .(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英:Promisee,德:Versprechensempfanger,法:stipulant) , 乙又称作许诺人、立约人(英:Promisor,德:Versprechender,法:promettant),丙又称 作受益人(英:Beneficiary,德:Begunstigter,法:beneficiaire)。)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含全部两边当事人 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获得对合同当事人 的直接恳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在准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当事人自在毅力 而建立,当然能够发作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能,如债务人可恳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实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能够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 定能恳求债务人实行,但在债务人实行后,却能够保有利益,回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注:英美合同法也以为第三人在承受该利益后,则不可被取回,拜见斯密思:《合同法》(J. S.Smith,the Law of Contract),London,Sweet&Maxwel,2nd.ed.1993,p.105.)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获得对债务人的直接恳求权的合 同,即直接发作第三人享有独立债务效能的合同。本文下面的评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 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自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好,使第 三 人能够向债务人直接恳求给付,然后获得债务人位置。准则上,任何债务合同都能够作为第 三人利益之约好。(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讨》第6册,我国政法大学出书社1998年版,第230页。)第三人利益合同触及第三人直接恳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 当事人改变、吊销合同的权力等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在比较剖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二、比较法上的调查(一)罗马法第三人利益合同开始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供认,罗马法根据“任何人不得为别人缔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到”(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矩,而以为为第三人利益达到的契 约无效。可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原本就应由缔约人实行的给付,因此彻底能够说后者实 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用的。而在供认缔约人之间契约有用之后, 享用给付的第三人是否也具有诉权,则是别的一个问题。罗马法在少量破例的状况下,供认 第三人也具有诉权,例如卖者与买者为照料被转让物的承租人利益而达到的协议,赠与人和 受赠与人约好,由后者在必定时刻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注:拜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我国政法大学出书社1992 年版,第313页。)这些状况均由优士 丁尼明文规则,或由他添加在古典文献之中。(二)德王法《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则,“当事人得依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恳求 给付的权力。”(注:拜见《德国民法典》,赵文@①等译,五南图书出书有限公司1992年版。另该条后段英文 译作:the third party directly acquires the right to demand performance.)有学者指出,该条所说第三人“直接”(directly)获得权力,意思是指以 自己名义获得权力,第三人无需以任何方法声称赞同、承受或参加,实际上他乃至无需知道 该合同的缔结。(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泛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28.)但是,第三人不是有必要承受该权力,依法典第333条规则,第三人表明拒 绝承受该权力时,视为自始未获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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