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0:12
第一百七十条【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法规则,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则。本条是此次《稳妥法》修订新添加的规则。
1、目标。依据《稳妥许可证办理办法》(2007年1号令)的规则,所谓“事务许可证”,是指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颁布的答应其运营稳妥事务和稳妥中介等事务的证明文件。它首要载明批阅的依据、被同意运营事务的组织名称及批阅组织等内容,它是稳妥组织从事运营活动的首要法律依据之一。稳妥事务许可证包含下列几种类型:(1)稳妥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2)稳妥营销服务许可证;(3)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4)运营稳妥经纪事务许可证;(5)运营稳妥公估事务许可证;(6)稳妥兼业署理事务许可证;(7)稳妥财物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运营稳妥财物办理事务许可证。稳妥许可证由我国保监会一致规划和印制。未经我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规划、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稳妥许可证。
2、主体。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仅限于稳妥类组织,不包含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稳妥许可证的我国境内的稳妥类组织,包含:(1)运营稳妥事务的稳妥控股公司和稳妥集团公司;(2)稳妥公司及其分支组织;(3)稳妥财物办理公司及其分支组织;(4)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经纪组织、稳妥公估组织及其分支组织;(5)稳妥兼业署理组织;(6)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稳妥类组织。个人署理人(营销员)租借、出借、变造、转让《展业证》的行为,应当不适用本条规则。
3、行为。本条违法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别人的事务许可证有偿地永久地经过出售的方法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用的行为。交与的证件既可所以真的,亦可所以假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所以自己的,也可所以经过购买、租借等方法取得的;至于转交的目标,既可所以金融组织,也可所以非金融组织,既包含单位,亦包含个人。
(2)租借、出借,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许别人的事务许可证以有偿或许无偿的方法暂时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运用的行为。假如有偿的便是租借,无偿的便是出借。总归,交给行为的方法、时刻、目标等不同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建立。
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行为严峻危害了稳妥行政许可监管体系,应当承当如下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稳妥许可证办理办法》(保监会2007年1号令)第29条清晰规则,稳妥类组织假造、变造、租借、转借、转让稳妥许可证的,由我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高档办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稳妥法提高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依照本条的规则,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因为稳妥法归于上位法,因而往后对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分应依据本条的规则。
(2)刑事责任。假造、变造、转让事务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峻,构成假造、变造、转让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罪的,依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假如“情节严峻”的,加剧处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儿所说的“情节严峻”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司法解释予以清晰。一般来说,情节严峻应包含下列景象:屡次假造、变造、转让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假造、变造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数量较大的;假造、变造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又出售、租借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运营,严峻搅扰国家金融次序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欺诈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运营,给客户、运营单位形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则。本条是此次《稳妥法》修订新添加的规则。
1、目标。依据《稳妥许可证办理办法》(2007年1号令)的规则,所谓“事务许可证”,是指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颁布的答应其运营稳妥事务和稳妥中介等事务的证明文件。它首要载明批阅的依据、被同意运营事务的组织名称及批阅组织等内容,它是稳妥组织从事运营活动的首要法律依据之一。稳妥事务许可证包含下列几种类型:(1)稳妥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2)稳妥营销服务许可证;(3)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4)运营稳妥经纪事务许可证;(5)运营稳妥公估事务许可证;(6)稳妥兼业署理事务许可证;(7)稳妥财物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运营稳妥财物办理事务许可证。稳妥许可证由我国保监会一致规划和印制。未经我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规划、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稳妥许可证。
2、主体。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仅限于稳妥类组织,不包含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稳妥许可证的我国境内的稳妥类组织,包含:(1)运营稳妥事务的稳妥控股公司和稳妥集团公司;(2)稳妥公司及其分支组织;(3)稳妥财物办理公司及其分支组织;(4)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经纪组织、稳妥公估组织及其分支组织;(5)稳妥兼业署理组织;(6)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稳妥类组织。个人署理人(营销员)租借、出借、变造、转让《展业证》的行为,应当不适用本条规则。
3、行为。本条违法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别人的事务许可证有偿地永久地经过出售的方法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用的行为。交与的证件既可所以真的,亦可所以假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所以自己的,也可所以经过购买、租借等方法取得的;至于转交的目标,既可所以金融组织,也可所以非金融组织,既包含单位,亦包含个人。
(2)租借、出借,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许别人的事务许可证以有偿或许无偿的方法暂时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运用的行为。假如有偿的便是租借,无偿的便是出借。总归,交给行为的方法、时刻、目标等不同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建立。
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行为严峻危害了稳妥行政许可监管体系,应当承当如下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稳妥许可证办理办法》(保监会2007年1号令)第29条清晰规则,稳妥类组织假造、变造、租借、转借、转让稳妥许可证的,由我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高档办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稳妥法提高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依照本条的规则,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因为稳妥法归于上位法,因而往后对转让、租借、出借事务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分应依据本条的规则。
(2)刑事责任。假造、变造、转让事务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峻,构成假造、变造、转让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罪的,依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假如“情节严峻”的,加剧处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儿所说的“情节严峻”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司法解释予以清晰。一般来说,情节严峻应包含下列景象:屡次假造、变造、转让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假造、变造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数量较大的;假造、变造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又出售、租借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运营,严峻搅扰国家金融次序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欺诈的;使用假造、变造、转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进行运营,给客户、运营单位形成严重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