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肇事,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2:38咨询: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时闯祸,职责主体和诉讼主体怎么确认?
回答: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8条、第9条的规则,应区别驾驶员履行职务的性质,即其履行的是地点单位(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职务仍是其雇主分配的业务。若是履行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若是履行雇主分配的业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差错,依照《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9条的规则处理。
关于诉讼主体,若原告申述时仅以驾驶员地点单位为被告,后原告请求追加驾驶员为一起被告,则由于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危害需求人民法院检查,故依法应予允许;经审理查明确属履行职务中致人危害,则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8条的规则,判由驾驶员地点的单位承当补偿职责。若原告申述时仅以驾驶员地点单位为被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追加驾驶员为一起被告,则依法不该允许。
由于驾驶员与其地点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一起对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或许,并非有必要一起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将其追加为一起被告,若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驾驶员系非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危害,以为驾驶员地点单位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的,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申述驾驶员。若原告申述时仅以驾驶员的雇主为被告,后原告请求追加驾驶员为一起被告,应予以允许;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成心或重大过失,因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9条的规则,雇员与雇主存在一起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或许,故人民法院可依据被告的请求,追加驾驶员为一起被告。
(本文为2011年9月28日吕淮波律师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网络材料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