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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5:58
修建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位置及职责承当
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定内部承揽合同来确认各自的权力职责,而司法实务中有人用内部承揽合同中约好的“丢失由项目经理担任”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职责。那么项目经理是否应因内部承揽合同而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让我们来剖析一下内部承揽,承揽运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遍及实施的方法之一。内部承揽是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运营单位实施承揽运营。
例如商业上百货公司把自己的百货店供应站承揽出去,修建企业把自己的项目经理部承揽。可是内部承揽并不改动发包方企业自身的法令位置。而仅仅是改动了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方法。承揽人在承揽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往来,因民事往来发作的权力由企业享有,发作的职责由企业承当,而企业的产业是承揽人对外进行民事往来的一般担保。因而当承揽人对外创设民事法令联系时,该民事法令联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揽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体现的最杰出的便是与发包方签定合同的肯定是具有修建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自己,进行结算的也是修建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个人。
因而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定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好,都是对其两边发作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议,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发作法令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好不对立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因而项目经理在运营期间与第三人发作的法令联系所发作的债款仍应由修建企业来承当。但修建企业承当职责后可根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这是由托付联系及内部承揽合同的法令原理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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