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怎么补交土地出让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6:35现在很多人都开端请求经济适用房,可是有时候会遇到补交土地金的情况。那么,我们知道经济适用房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吗?在此,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经济适用房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方面的法令知识,欢迎我们阅览,期望能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经济适用房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征收规范共分为以下三种,详细如下:
(1)房改房
1、土地性质为出让则不需求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房子的土地性质为划拨,需交纳土地出让金规范为:房子评估价的1%。
(2)经济适用房
1、房产证年限在五年以内,无法上市生意。
2、房产证年限超越五年,依照房子评估价的5%交纳土地出让金。
(3)商品房
1、商品房土地性质是出让的,不需求交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性质是划拨的需求交纳土地评估价的40%(划拨转出让的商品房还需交纳土地评估价3%的土地契税,以及120元的新土地证费)。
二、相关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宅准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方针性住宅。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内,家庭收入、住宅情况等契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则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宅准则是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方针系统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宅供给方针要与廉租住宅保证方针相衔接。经济适用住宅的建造、供给、运用及监督办理,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经济适用住宅应当在国家统一方针辅导下,各地区量体裁衣,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居民住宅情况和收入水平等要素,合理确认经济适用住宅的方针方针、建造规范、供给规划和供给方针等,并组织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宅作业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施行方针责任制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全国经济适用住宅作业的辅导和施行监督。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宅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宅办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价格)、督查、财务、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办理等部分依据责任分工,担任经济适用住宅有关作业。第
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中,清晰经济适用住宅建造规划、项目布局和用地组织等内容,并归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住宅建造规划,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章 优惠和支撑方针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宅建造用地以划拨方法供给。经济适用住宅建造用地应归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方案,在申报年度用地目标时独自列出,保证优先供给。
在其间,我们需求留意的是:房主想卖掉经适房,也是需持有5年后,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改变住宅为商品房,才可自在生意过户。我们假如还需求其他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听讼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