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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矩旨在维护经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买卖买卖市场(以下简称买卖买卖市场)进行煤炭买卖的正常次序,标准买卖行为,保证买卖商及买卖买卖市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秦皇岛海运煤炭买卖买卖市场买卖规矩(以下简称本规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拟定。
第三条 煤炭买卖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安全、快捷的准则。
第四条 买卖商在买卖买卖市场的买卖行为,须恪守有关法令、法规,遵从相等、自愿、诚笃守信的准则。
第五条 本规矩是买卖买卖市场开展事务和买卖商经过买卖买卖市场从事买卖行为的标准根据,买卖商有必要无条件遵从。
第二章 术语和界说
第六条 “买卖”是指买卖商在自主交流或在买卖市场作为中介下,经过事务大厅买卖系统渠道,进行签定煤炭购销合同、收付货款等终究完成货品有用交收的活动。
第七条 “买卖商”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挂号,获得国家煤炭运营资历且具有杰出资信,可从事煤炭买卖的运营企业。进场买卖商指根据买卖市场买卖规矩和有关文件,契合进场买卖资历,在秦皇岛煤炭买卖买卖市场从事煤炭产品买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关进场买卖商的资历申请与刊出、买卖商的权力与责任在买卖市场《买卖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八条 “买卖产品”是指经买卖市场确定、在秦皇岛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库场寄存且可用于在买卖两边签定煤炭购销合同中交收的标的物,包含煤炭品名、标准、发站、质量指标等特点。
第九条 “现货”是指进场买卖商在港口存有必定数量且能够当即处理过户或装船手续的存煤。
第十条 “买卖方法”是指经买卖市场认可拟定,买卖商在各种买卖类型下进行煤炭购销合同缔结、货款结算、手续处理、违约补偿等环节终究完成货品交收的各种具体操作方法。买卖市场可根据事务需求当令推出新的买卖方法或对现有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保证金准则” 指买卖买卖市场在为买卖商供给买卖服务时,为躲避买卖危险,由买卖方按其时买卖市场价格核算的买卖价值总额的5%-10%向买卖买卖市场付出履约保证金,买卖结束后,由买卖买卖市场自行扣除中介服务费用后,余款返还买卖方的准则。
第十二条“冻住”是指在买卖过程中的买卖资金状况,为维护买卖两边安全,对已存入指定帐号的卖方买卖保证金、买方货款等买卖资金暂时由银行监管,买卖商任何一方和本买卖买卖市场都不能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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