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3:31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作保证部分及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证规则的告诉》(津政发[2003]107号)规则,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经市政府赞同,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区、县实施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作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三、本告诉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4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