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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0:13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作业的被告人缓刑期间是否核算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劳作总局曾于1978年联合下达文件,文号为:(78)惩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薪字第20号。
 文件名为: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作业的被告人缓刑期间是否核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内容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8)22号关于判处徒刑其缓刑期间可否核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陈述收悉。经咱们研讨,答复如下:
依照我国有关的方针法则的规则和司法作业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大众中犯一般刑事罪、情节不大严峻、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风险、大众又没有定见的被告人。缓刑自身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检测期限;假如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违法,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履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作业的薪酬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假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能够叙职的”,据此,咱们定见,人民大众中一般刑事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作业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能够核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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