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6:56[案情]:
巨款购轿车 新车有问题
2006年5月16日,芜湖市宝吉公司指使公司司理胡某购车。胡某当日付出了购车款12.9万元,轿车出售商华晨公司开具了出售发票。因无客户需求的双环牌旅行车现货,华晨遂从总署理商合肥丰事达公司处(丰事达为一级署理,华晨为二级署理)调来一辆全新的双环牌旅行车。
合肥离芜湖也就一、二个小时的路程,胡某付款后一向在华晨停车场等候。该车一到华晨(未下库),在看到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等的一起,胡某很快乐地将新车开走了。同日,宝吉就为该车购买了相关稳妥,并付出稳妥费3500元。
5月18日,宝吉对该车进行美化装饰时,忽然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交涉。交涉无效后,宝吉遂向芜湖市工商局顾客申述举报中心投诉。经调停,双环总厂赞同替换同款、同价、全新完好车一辆,但宝吉与华晨就补偿问题仍无一致定见。后经芜湖市顾客协会托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判定:经勘验显着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外表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判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外表曾进行过修正作业。
5月27日,华晨将该车交给了合肥丰事达,预备做换车处理。四天后,丰事达将该车以12.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淮南市的姚某。
为了判定,宝吉付出了判定费6000元,还有为新车付出稳妥费3500元,而出售商华晨却回绝补偿丢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点。
6月22日,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出售存在诈骗为由诉诸法院,要求根据消法进行惩罚性补偿,判令被告华晨回收修正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3500元、判定费60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准则补偿原告经济丢失12.9万元。
被告华晨公司辩称,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不是我国消法中的顾客,故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一”准则。宝吉向第三人付出车辆判定费和稳妥费,不应当要求华晨返还。相反,宝吉的行为给华晨带来了严重经济丢失。别的,产品有质量瑕疵不代表产品有缺点,从商业诺言视点动身,华晨乐意交还原告的购车款,但不赞同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一审法院以为,华晨公司将修正作业过的车辆出售给宝吉公司,未将车辆从前修正的状况照实奉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具有诈骗性。顾客是指为日子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承受服务的主体,现无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为顾客,宝吉建议其为顾客的定见,予以采用;宝吉要求交还购车款12.9万元,于法有据;宝吉索赔经济丢失12.9万元,予以支撑。宝吉购车后购买了有关该轿车稳妥并付出了相关判定费,该两项费用因华晨行为所引起,华晨应予补偿。2006年8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榜首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定:被告华晨公司十日内一次性交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另补偿经济丢失12.9万元;有关稳妥费3500元、判定费6000元华晨公司也应同时补偿;本案案子受理费6513元、其它诉讼费用2007元、查询费300元计8820元由被告华晨公司担负。
宣判后,华晨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榜首,华晨根据其与宝吉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的约好售车、交车,约一周后,宝吉要求互换另一款车,华晨经与总署理商、厂家和谐,如果能换车,发作的费用应由宝吉承当。第二,本案属轿车买卖合同产品质量胶葛,宝吉至今没有一份根据能证明华晨出售的车辆在出售前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三,本案不适用消法,宝吉是法人,其买车不是日子消费。原审法院以为华晨已构成违约且系诈骗是过错的,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结合消法第二条“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之规定,本案不属消法调整规模。消法调整的仅是日子消费联系,即人们在日子消费进程中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联系。狭义上的消费指的是衣、食、住、行等来源意义上的消费,即日子消费。广义上的消费除了日子消费,还有出产消费(出产消费指的是直接与出产经营活动结合的消费)。本案宝吉购买车辆的行为属广义上的消费,该消费行为是一种结合公司出产经营需求的消费。该公司是以盈利为意图法人安排,该车也未投入运营职业,故本案消费联系应定性为出产消费联系。原审法院确定本案适用消法属适用法律过错,应予纠正。原审确定华晨出售行为构成诈骗(明知该车进行过修正作业且隐秘实在状况将车出售给宝吉的行为构成诈骗),没有现实根据。因华晨虽为诉争轿车的出售方,但关于该车一向未获得控制权,更谈不上知道该车进行过修正作业。此外,华晨与宝吉签定的车辆出售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华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有瑕疵的车辆交付给宝吉,亦属违约。宝吉所形成的直接丢失,华晨应当补偿。综上,华晨应交还宝吉购车款且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实践退款之日的利息,并应补偿实践发作的稳妥费3500元、判定费6000元。2006年11月6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华晨公司十日内一次性交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2006年5月16日至实践退款之日的利息,补偿稳妥费、判定费等直接丢失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