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2:55
案情:
甲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发包方。乙是某工程修建公司,是承包方。1999年9月两边签定《工程修建合同》,合同中约好“甲乙两边在工程竣工检验后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竣工检验(具有《深圳市修建工程竣工检验告》),但甲方一向未向乙方处理结算,乙方也未有提出结算要求,直至2009年9月乙方咨询笔者,期望经过法令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法令评点:
就此咨询,小编与同行数位律师、法官展开过一番讨论,根本得出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彻底有权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甲进行结算,付出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清晰的金额,债权债务联系并没有终究承认,因而诉讼时效还没有开端起算。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乙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的已没有意义。理由是两边已清晰约好了结算的时刻,而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8年后才提出建议,是对自己权力抛弃的体现。
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6条规则“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从本案看,无论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则仍是视为已确认实行期限,到最后都能够推定一个现实:2001年1月15日该工程项目已经过了骏工检验,甲乙两边应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间进行工程结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8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该司法解说的原意在于避免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歹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办法,“工程交给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敷衍款时刻,并没有要求有必要到达工程款结算金额清晰。能够假定,假如未结算清晰的金额则不开端核算诉讼时效,那么数年或数十年后承包单位才向发包方要求结算详细的工程金额,并要求核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至今的利息,则是对发包方的不公平,何况,在本案合同中已清晰约好了一个月的结算时刻。
综上所述,小编以为,乙的诉讼请求已超越诉讼时效。
甲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发包方。乙是某工程修建公司,是承包方。1999年9月两边签定《工程修建合同》,合同中约好“甲乙两边在工程竣工检验后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竣工检验(具有《深圳市修建工程竣工检验告》),但甲方一向未向乙方处理结算,乙方也未有提出结算要求,直至2009年9月乙方咨询笔者,期望经过法令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法令评点:
就此咨询,小编与同行数位律师、法官展开过一番讨论,根本得出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彻底有权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甲进行结算,付出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清晰的金额,债权债务联系并没有终究承认,因而诉讼时效还没有开端起算。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乙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的已没有意义。理由是两边已清晰约好了结算的时刻,而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8年后才提出建议,是对自己权力抛弃的体现。
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6条规则“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从本案看,无论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则仍是视为已确认实行期限,到最后都能够推定一个现实:2001年1月15日该工程项目已经过了骏工检验,甲乙两边应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间进行工程结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8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该司法解说的原意在于避免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歹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办法,“工程交给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敷衍款时刻,并没有要求有必要到达工程款结算金额清晰。能够假定,假如未结算清晰的金额则不开端核算诉讼时效,那么数年或数十年后承包单位才向发包方要求结算详细的工程金额,并要求核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至今的利息,则是对发包方的不公平,何况,在本案合同中已清晰约好了一个月的结算时刻。
综上所述,小编以为,乙的诉讼请求已超越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