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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3:39

采纳诈骗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应属无效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刻]:
[裁判字号]:
[事例来历]:江苏劳作维权网
[案情摘要]:林先生前往W企业应聘出售司理,林先生向W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司理的书面阐明。W企业正在策划扩展商场,急需一名出售司理来主管出售作业。因而,两边当即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W企业聘任林先生为出售司理,试用期三个月;林先生全权负责W企业出售业务,并对出售作业人员的聘任享有决议权。劳作合同签定后,W企业即要求林先生上班。四个月后,W企业发现出售成绩仍无起色,遂对林先生的作业经历发生置疑。经查,林先生之前作业经历系虚拟现实。W企业当即作出了免除合同的决议。林先生不同意,两边的争议所以发生。
[事例正文]: 林先生前往W企业应聘出售司理,林先生向W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出售司理的书面阐明。W企业正在策划扩展商场,急需一名出售司理来主管出售作业。因而,两边当即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W企业聘任林先生为出售司理,试用期三个月;林先生全权负责W企业出售业务,并对出售作业人员的聘任享有决议权。劳作合同签定后,W企业即要求林先生上班。四个月后,W企业发现出售成绩仍无起色,遂对林先生的作业经历发生置疑。经查,林先生之前作业经历系虚拟现实。W企业当即作出了免除合同的决议。林先生不同意,两边的争议所以发生。
不合定见:
定见一:林先生进W企业是通过查核选用的,以往作业经历与现在作业成绩并无直接联络,W企业免除劳作合同没有根据。
定见二:林先生以往的作业经历是W企业选用其的参阅条件,两边的劳作合同是因林先生采纳了诈骗行为才签定的,现查验作业经历是虚拟的,W企业能够作出免除合同决议。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虚伪作业经历是否能够成为免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
以上两条规则可知,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后即发生了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可是,当事人如采纳诈骗或要挟的行为签定了劳作合同,该份劳作合同则不具有法令约束力,视为无效的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承认劳作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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