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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3:53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接连工龄核算问题的函》(穗检函〔2004〕2号)悉。经研讨,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作部薪酬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从头参与作业的员工的工龄核算问题的复函》(〔1962〕中劳薪字第186号)、原内务部《关于作业人员主动离任后又参与作业其接连工龄的核算问题的复函》(〔1963〕内助工字第13号)关于从前主动离任,离任后又从头参与作业的,其接连工龄应从从头参与作业之日算起,以及原国家劳作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因个人原因脱离过作业,今后又参与作业的,其参与革命作业时刻,应从最终一次参与作业时算起的规则,按你院来函,韩永晖1991年4月主动离任前的作业时刻,不能与今后的作业时刻兼并核算接连工龄。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劳作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告诉》(粤府〔1986〕134号)关于合同制工人合理流动时,其前后实践作业时刻可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的规则,1992年4月今后被接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在两个单位之间合理流动的实践作业时刻,能够兼并核算接连工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以实践参与养老保险(含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并按规则交纳养老保险的时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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