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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3:26
    [根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聚友公司)的托付,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承运824箱女鞋。1998年1月26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Evergreen Star Hong Kong Ltd)作为长荣公司的代理人签发EISU010800129251号提单一式三份,记载,邮寄人为聚友公司,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菲有限公司(Hamid Uosifi Ltd)(下称哈公司),承运船Ever Deluxe 0764RW—001航次,货品为824箱女鞋,装入一只40英尺集装箱,箱号EMCU 2359532,装货港香港,卸货港为芬兰科特卡,交货地俄罗斯莫斯科。提单左上角标明的公司称号为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对其是争议货品的承运人没有贰言。    上述货品于同年2月25日运到科特卡后,长荣公司托付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货品互运公司(Intercargo)以牌号为B875EO78的轿车运往莫斯科。根据17775870l/TAW号世界公路运单(International waybill)的记载,B875E0号轿车于l998年3月19日在科特卡装载EMCU 2359532号集装箱运往莫斯科,集装箱内装824箱女鞋及卫生巾;1998年3月26日,承运人在莫斯科的Shelkovskayu海关将货品交给“帕尔莫”(Palmer),收货人在“监控单”盖章供认已收到了本案所涉的货品。3月27日,上述集装箱空箱运回科特卡的集装箱场站。    1999年1月22日,聚友公司传真长荣公司,要求长荣公司奉告上述集装箱的运费和滞期费。2月2日,聚友公司再次宣布传真问询。2月9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传真聚友公司,称上述货品已于1998年3月20日以轿车运往莫斯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供给了HAMID YUSEF于1999年10月11日发给长荣公司的复代理人海外货运世界公司(Overseas Cargo International)的传真,称根据其指示,上述集装箱已交交给收货人“帕尔莫”(Palmer)。长荣公司还供给了哈公司于1999年6月24日发给海外货运世界公司及聚友公司的传真,哈公司称,其已向聚友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    l999年11月4日,聚友公司向原审法院递送申述状,申述长荣海运公司(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要求判令其补偿货品丢失、利息及其他丢失59,931.69美元。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聚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说,聚友公司是以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得知长荣公司的英文称号的,而长荣公司的中文称号是从英文翻译而来的,可根据长荣公司供给的精确称号进行更正。    [一审审判成果]    广州海事法院以为,聚友公司持有的提单中标明的公司称号是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而长荣公司供认,聚友公司据以申述的提单的格局,是长荣公司拟备的。能够以为,这是长荣公司对外揭露的正式称号。而聚友公司申述时确认长荣公司称号的根据是长荣公司代理人签发的提单,长荣公司以其提单中标明的公司称号与商业登记中所运用的称号不符为由,指称聚友公司申述过错,显属非好心。更重要的是,长荣公司供认其承运了聚友公司所邮寄的货品,是本案争议货品的承运人。因而,长荣公司关于其不该当是本案被告的建议,不予支撑。    关于长荣公司交货的依据,长荣公司仅提交了货品的公路运单的原件,其间记载了本案争议货品从科特卡运往莫斯科的相关内容,但无任何货品交代的记载。长荣公司提交的海外货运世界公司及哈公司的传真,仅仅单独面的陈说,并无其它依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因而,长荣公司提交的依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实行运送合同的责任,将货品交给了提单记载的收货人。长荣公司关于已实行了交货责任的建议,不能成立。长荣公司提出的聚友公司已收到了全额货款的建议,缺少有用的依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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