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时应如何引用法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0:22
允许撤回非诉行政履行请求时应怎么引证法条
【案情】
喻某、谭某配偶违法生育,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议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在人民法院检查期间,县计生委主动撤回该强制履行请求。人民法院经检查后,裁决准予县计生委撤回强制履行请求。
【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应当直接引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作出裁决;另一种观念以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说》)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则作出裁决。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一、本案不能直接依据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子宣告判定或裁决前,原告请求撤诉的,或许被告改动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请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决。”该条针对的是行政诉讼案子以及内行政诉讼中顺便提起的行政补偿案子。
首要,内行政诉讼与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当事人位置及称谓均有不同。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别离称为原告、被告,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具有法定或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功能的机关。在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当事人别离为请求履行人与被请求人。请求履行人系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请求人是拒不履行详细行政行为所建立的责任的行政相对人。因而,在上述两类案子中,二者所在诉讼位置是相反的,其权力责任当然也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所指“原告”,不能一起包含行政诉讼案子中的“原告”与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的“请求履行人”。
其次,从当事人权力状况剖析,原告申述发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原告撤诉是为完结行政诉讼程序。原告申述、撤诉,是内行使法令所赋予的诉权。而在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行政主体提出强制履行请求,发动的是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非诉行政履行程序,包含检查与履行两个详细环节。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履行请求,是依据法令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履行权或虽有强制履行权但不宜自行强制履行的景象,当然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诉权。
再次,从权力行使的成果上看,原告撤诉是期望完结行政诉讼程序;一旦法院裁决允许,行政诉讼程序将依法完结。而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撤回强制履行请求,尽管非诉行政履行程序将会依法完结,但并不必定导致强制履行程序完结,由于只需契合了法令规则的条件,具有强制履行权的行政主体还可以再次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或依法自行强制履行。
二、本案不宜类推
法的类推,是在既没有直接的法令规则也没有相似的条文可以对比适用的情况下,适法机关依据现行法制的基本原则、立法精力所进行的类推适用。其适用条件是,针对某一详细案子,既无清晰的法令规则可以适用,也没有可以对比适用的法令规则。
《行政诉讼法解说》第六十三条规则:“裁决适用于下列规模:……(十五)其他需求裁决的事项。”该项是个兜底性条款。其实,司法解说作此概括性规则,便是为了让法令可以习惯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假如没有其他可清晰适用的法令,就可适用该兜底性条款作出裁判。
【案情】
喻某、谭某配偶违法生育,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议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在人民法院检查期间,县计生委主动撤回该强制履行请求。人民法院经检查后,裁决准予县计生委撤回强制履行请求。
【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应当直接引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作出裁决;另一种观念以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说》)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则作出裁决。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一、本案不能直接依据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子宣告判定或裁决前,原告请求撤诉的,或许被告改动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请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决。”该条针对的是行政诉讼案子以及内行政诉讼中顺便提起的行政补偿案子。
首要,内行政诉讼与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当事人位置及称谓均有不同。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别离称为原告、被告,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具有法定或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功能的机关。在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当事人别离为请求履行人与被请求人。请求履行人系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请求人是拒不履行详细行政行为所建立的责任的行政相对人。因而,在上述两类案子中,二者所在诉讼位置是相反的,其权力责任当然也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所指“原告”,不能一起包含行政诉讼案子中的“原告”与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的“请求履行人”。
其次,从当事人权力状况剖析,原告申述发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原告撤诉是为完结行政诉讼程序。原告申述、撤诉,是内行使法令所赋予的诉权。而在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中,行政主体提出强制履行请求,发动的是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非诉行政履行程序,包含检查与履行两个详细环节。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履行请求,是依据法令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履行权或虽有强制履行权但不宜自行强制履行的景象,当然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诉权。
再次,从权力行使的成果上看,原告撤诉是期望完结行政诉讼程序;一旦法院裁决允许,行政诉讼程序将依法完结。而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撤回强制履行请求,尽管非诉行政履行程序将会依法完结,但并不必定导致强制履行程序完结,由于只需契合了法令规则的条件,具有强制履行权的行政主体还可以再次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或依法自行强制履行。
二、本案不宜类推
法的类推,是在既没有直接的法令规则也没有相似的条文可以对比适用的情况下,适法机关依据现行法制的基本原则、立法精力所进行的类推适用。其适用条件是,针对某一详细案子,既无清晰的法令规则可以适用,也没有可以对比适用的法令规则。
《行政诉讼法解说》第六十三条规则:“裁决适用于下列规模:……(十五)其他需求裁决的事项。”该项是个兜底性条款。其实,司法解说作此概括性规则,便是为了让法令可以习惯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假如没有其他可清晰适用的法令,就可适用该兜底性条款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