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9:19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暂行方法内容是什么?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暂行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暂行方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事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任职资历办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作业合法、稳健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方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方法所称高档办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危险官、首席合规官、财政担任人以及其他对公司运营办理具有抉择方案权或许对公司危险操控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践实行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责任的人员,应当归入本方法的任职资历办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安排总经理的任职资历办理适用本方法关于高档办理人员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分核准任职资历。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担任监督办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分。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遵纪遵法,诚笃守信,勤勉尽职,具有杰出的作业操行、品德和名誉;
(三)了解经济、金融、担保的法令法规,具有杰出的合规认识和审慎运营认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常识、经历和才能。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一)有成心或严峻过失违法记载的;
(二)因违背作业操行或许作业严峻渎职给所任职的安排形成严峻损失或许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运营而被撤消、接收、兼并、宣告破产或许撤消营业执照的安排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实行作业责任时有供给虚伪信息等违背诚信准则行为,或指派、参加所任职安排对立依法监管或案子查办,情节严峻的;
(五)被撤销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或制止从事担保或金融作业作业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伪请求资料或明知不具有本方法规则的任职资历条件,选用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历核准的;
(七)个人或爱人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契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则外,还应当是法令、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作业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作业作业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责任,了解任职公司的办理结构、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操控度,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危险办理才能。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安排兼职,经监管部分赞同的在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的办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请求核准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应当将下列请求资料报送监管部分:
(一)请求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分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阐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责任、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安排结构中的方位。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方案。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说书和任职之后将遵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说书应当包含拟任人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载,拟任人或其爱人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则录用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抉择。
(五)监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监管部分能够约见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说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安排新建立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核准请求能够与该安排建立请求同时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安排总经理的任职资历,由分支安排所在地监管部分担任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分存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分核准其任职资历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安排中实践实行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责任的人员的任职资历办理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安排监管部分能够依据本方法的规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方法发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分从头承认其任职资历。不具有本方法规则的资历条件但具有实践履职才能的,经监管部分查核确定后能够获得任职资历,详细确定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安排监管部分拟定。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暂行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暂行方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事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任职资历办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作业合法、稳健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方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方法所称高档办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危险官、首席合规官、财政担任人以及其他对公司运营办理具有抉择方案权或许对公司危险操控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践实行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责任的人员,应当归入本方法的任职资历办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安排总经理的任职资历办理适用本方法关于高档办理人员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分核准任职资历。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的担任监督办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分。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遵纪遵法,诚笃守信,勤勉尽职,具有杰出的作业操行、品德和名誉;
(三)了解经济、金融、担保的法令法规,具有杰出的合规认识和审慎运营认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常识、经历和才能。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一)有成心或严峻过失违法记载的;
(二)因违背作业操行或许作业严峻渎职给所任职的安排形成严峻损失或许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运营而被撤消、接收、兼并、宣告破产或许撤消营业执照的安排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实行作业责任时有供给虚伪信息等违背诚信准则行为,或指派、参加所任职安排对立依法监管或案子查办,情节严峻的;
(五)被撤销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或制止从事担保或金融作业作业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伪请求资料或明知不具有本方法规则的任职资历条件,选用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历核准的;
(七)个人或爱人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契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则外,还应当是法令、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作业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作业作业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责任,了解任职公司的办理结构、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操控度,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危险办理才能。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安排兼职,经监管部分赞同的在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的办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请求核准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应当将下列请求资料报送监管部分:
(一)请求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分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阐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责任、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安排结构中的方位。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方案。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说书和任职之后将遵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说书应当包含拟任人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载,拟任人或其爱人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则录用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抉择。
(五)监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监管部分能够约见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说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安排新建立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核准请求能够与该安排建立请求同时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安排总经理的任职资历,由分支安排所在地监管部分担任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分存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分核准其任职资历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安排中实践实行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责任的人员的任职资历办理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安排监管部分能够依据本方法的规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方法发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分从头承认其任职资历。不具有本方法规则的资历条件但具有实践履职才能的,经监管部分查核确定后能够获得任职资历,详细确定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安排监管部分拟定。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