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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再要求增加或降低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1:48
离婚的时分两边是关于孩子的育婴费数额确认清楚了的,互相也就孩子育婴的问题好好交流,达成了共同的定见。后来却有其间一方要求添加或是下降孩子的育婴费,不知道是否能契合法令要求。下面让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一、离婚后能再要求添加或下降育婴费吗
契合条件是能够添加。
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育婴子女的,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孩子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不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应给付育婴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育婴费的给付方法: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育婴费。育婴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停止。
二、法令规则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之后法令是答应改变孩子育婴费,但在需求改变孩子育婴费数额的时分,最好是孩子的爸爸妈妈能够好好交流洽谈。关于离婚后再要求添加或下降育婴费的具体内容或是相关法令规则常识,主张你能够咨询听讼网上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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