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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3:41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的告诉》及有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交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或组织所在地(已出售结束的在组织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下称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填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挂号表》中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为目标进行清算关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一般规范住所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别离核算增值额不别离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精确核算增值额的,缔造的一般规范住所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则(注:一般规范住所依照《西安市房子处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安市享用优惠政策一般住宅规范的告诉》(市房发[2005]109号)文件规则界定,即1、住所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2以上;2、单套修建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践成交价格低于同等级土地上住宅均匀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四条 交税人或税务机关托付税务师事务所审阅鉴证清算项目并获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陈述》的,还应在报送有关材料的一起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陈述》税务师事务所依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拜见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鉴证陈述》)的规则出具的鉴证陈述,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章 项目和清算条件
第五条 获得商品房出售(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开发项目于商品房出售(预售)许可证获得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供给房地产开发相关材料并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挂号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在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后,在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二) 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 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手续的;
第七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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