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9:41原告某置业公司诉丁某确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置业公司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某置业公司诉称,2002年12月23日,被告丁某与某银行襄樊长虹路支行(下称长虹路支行)签定了一份《个人住房告贷合同》,合同约好被告丁某向长虹路支行告贷6万元,期限为4年,利率为4.65%,合同签定后长虹路支行履行了发放告贷职责.在签定《个人住房告贷合同》同日,原告与长虹路支行签定了《个人住房告贷确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原告为被告向长虹路支行的还款确保人.后因被告丁某不能依约还款,原告共分三次向长虹路支行付出告贷本息12646.4元,故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判令:1、免除告贷确保合同;2、补偿经济丢失12646.4元;3、承当本案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辩论.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襄樊某城(现某广场)号商品房,面积为14.22平方米,价款为86200元.2002年12月23日,为购买此房,被告丁某向长虹路支行告贷6万元,两边签定了《个人住房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为4年,利率为4.65%,每月还款1397.58元.在签定《个人住房告贷合同》的一起,原告与长虹路支行签定了一份《个人住房告贷确保合同》,合同约好原告对上述《个人住房告贷合同》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确保期限从2002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3日.2002年12月8日,长虹长虹路支行某丁某6万元告贷,2004年6月30日、2004年9月27日、2005年1月15日,原告分三次代被告丁某归还告贷合计12646.4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告贷合同》、告贷发放凭据、还款凭据以及原告的陈说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三十一条的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某置业公司司作为丁某向长虹路支行的告贷确保人,已代为履行了12646.4元的债款,故其向债款人丁某追偿该丢失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其建议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是其为追偿丢失的实践开销,故该恳求本院亦予以支撑.其免除告贷确保合同的恳求,因该确保的债务人为长虹路支行,长虹路支行不是本案当事人,故该恳求本案不予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三十一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丁某补偿原告某置业公司经济丢失126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