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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办理监视居住有怎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7: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则》相关规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监督居住办法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许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造监督居住履行告诉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资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许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履行。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忙公安机关履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后,应当当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许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履行。担任履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督居住人的身份和居处或许居所,陈述县级公安机关担任人后,告诉被监督居住人住处或许居所地的派出所履行。
第十三条 担任履行监督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督居住人进行监督调查,并及时将监督居住的履行情况陈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告诉决议监督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居住的案子,在履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求脱离住处或许指定居所的,担任履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陈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议监督居住的人民检察院赞同后予以同意。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居住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则的,履行监督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陈述县级公安机关告诉决议监督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议予以拘捕,告诉公安机关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居住的案子,监督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担任履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告诉决议监督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督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免除监督居住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并告诉公安机关履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居住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则,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同意拘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则检查同意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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