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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书面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1:37

【案情】
男方婚前购有一些宝贵的金饰品,价值不菲。婚后男方自愿和女方签定一份书面协议,约好这些发票上写有他个人姓名的金饰品,归于。但女方的朋友说,因这些金饰品是其老公婚前个人所购,归于他的婚前个人产业,不会因他们成婚而改动。即便他们签有协议,女方有份。请问,男女两边的书面协议有用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法令之所以作出婚前产业可约好归夫妻一起一切的规则,是根据夫或妻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合法产业的准则。但婚前产业归属的约好应采纳书面形式才有用,对两边才具有法令约束力。
你老公婚前用其个人所得金钱购买了价值不菲的金饰品,在你们未签定书面协议前,应确定归你老公个人一切。但你们婚后签定了书面的协议,该协议清晰约好这些金饰品归夫妻共有,这并不违背法令规则,假如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则依法确定为有用,两边有依协议实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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