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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女子开典当公司非法吸收3.6亿,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1:50
不合法集资是一种违背法令,通过不正当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我国的金融处理次序,近来一女子打着“典当公司”、“出资集团公司”的名义,以1%-3%的高额月利息为钓饵,不合法吸收资金。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云南女子开典当公司不合法吸收3.6亿,什么是不合法集资罪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云南女子开典当公司不合法吸收3.6亿
打着“典当公司”、“出资集团公司”的名义,以1%-3%的高额月利息为钓饵,不合法吸收资金。从2004年至2013年12月,昆明一家典当公司女老总杨继红共向约150名出资人不合法吸收存款共3.6亿余元。期间,杨继红的3名亲属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将身份证借予杨继红建立公司,并作为公司职工参加运营处理。近来,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判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分金2万元。亲属公司里她们都是高管2004年,杨继红(女)兴办了昆明滇和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并一向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杨继红生意越做越大,建立了2家商贸公司并入股典当公司。随后,她又连续建立了一家文明传达有限公司,和云南滇和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集团公司”)。此刻,她旗下已有5家公司,实践控股人均是杨继红。盘龙区检察院指控资料显现,从2004年兴办典当行之初,杨继红以1%—3%的高额月利息,开端对外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杨继红在笔录中告知,一开端向人告贷时,数额不大,仅仅向亲属朋友收取出资款并准时付出利息,慢慢地亲属朋友就会带着他们的亲属、朋友来出资。
杨继红在笔录中称,收取的出资款首要用来给别人或企业发放高利贷或许付出客户的利息,购买房产及公司的日常费用。在集团公司里,杨继红组织亲属参加处理。在不合法吸收存款过程中,她的大嫂苏某某,是其间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一起也参加公司的处理,担任介绍出资客户、招待出资客户、经办出资拿利息事务以及对外放贷的催收、利息结算等作业。而张某某是杨继红的弟媳妇,也是典当公司股东之一,担任介绍出资客户、招待出资客户、处理薪酬对外放贷事务。李某某则是杨继红前夫的妹妹,担任公司的年检作业,行政人事作业。一些不合法吸纳的金钱,都是通过她们3人之手,签字进入了公司账户。2014年7月22日至24日,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盘龙分局承受查询。10年间150人被不合法吸存3.6亿因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盘龙区检察院对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3人提起公诉。本年3月23日,盘龙区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12月,杨继红(另案处理)伙同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经依法同意的情况下,别离以典当公司、出资集团公司及其自己的名义,合计向150名报案出资人不合法吸收存款合计366990000元。公诉机关以为,苏某某3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且数额巨大,冒犯刑法,应当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追查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上,面临公诉机关的指控,苏某某等3人表明无异议。但3人提出,这5家公司中只要典当公司杨继红是法人代表,但实践上其他5家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也都是杨继红。
尽管与杨继红存在不同亲属关系,但3人仅仅借了身份证给杨继红办工商登记,未实践出资,也没有参加分红,而是以职工的身份在公司拿固定薪酬。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起,杨继红在未经依法同意的情况下,别离以典当公司、出资集团公司及其自己的名义,以许诺付出1%-3%的月利息为钓饵,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定《出资协议书》不合法吸收资金。到2013年12月,合计向150名报案出资人不合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66990000元。期间,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将自己身份证借予杨继红建立公司及处理工商登记,并作为公司职工参加运营处理。为犯罪行为供给协助3人获刑盘龙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3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3人接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分。
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3人将自己身份证借予杨继红用于建立公司,且作为职工长时间参加公司运营处理,对杨继红得以多年施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供给实践协助,3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而张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张某某无片面犯意的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但3人未实践出资入股,未参加分红,公司运营决议计划由实践操控人杨继红个人决议,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佐效果,属从犯,可从轻、减轻处分。据此,盘龙区法院近来一审判决,苏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分金2万元;李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分金2万元;张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分金2万元;持续追缴赃物发还集资参加人。
什么是不合法集资罪
《刑法》规则,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并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不合法集资罪的立案规范是什么?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只要具有必定的数额或情节才干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二十八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打乱金融次序情节严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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