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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赔偿数额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0:53
【案情回放】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江西某公司所属远洋上担任轮机工。2008年11月7日,“赣顺”轮锚泊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境内的韦瓦克(WEWAK)港装货点预备装货。11月7日至11月10日,占某参加机舱主机吊缸的预备作业,将主机新缸套搬进机舱,将换下的旧缸套移出机舱。11月11日清晨3时许,占某忽然感觉腰背部痛苦,接着下肢不能站立,胸脊椎以下彻底失去知觉。占某先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首都医院、香港玛嘉烈医院、武汉同济医院等地治疗,但病况仍无好转。后经判定组织判定,占某因在船上抬重物导致脊髓危害,高位截瘫,构成二级残疾,需一人长时间护理。占某受伤后,因两边对补偿数额不合很大,占某将江西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承办法官对此案作了很多的调停作业,但江西公司只赞同依照1992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危害补偿的详细规矩(试行)》(以下简称“92规矩”)第七条规矩的最高限额80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偿,占某以为80万元不足以补偿其所遭到的丢失。案子调停未果。
2010年5月10日,武汉海事法院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04解说”)确认的补偿项目和补偿规范,判定被告江西公司向原告占某补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被抚育人生活费、两年内的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1123044.3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对补偿数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念】
本案触及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时对受害人补偿数额的法令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对此类案子的判定观念悬殊,首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念:
1.“04解说”施行后,“92规矩”并没有被废止。这两个司法解说中,前者属一般规矩,后者属特别规矩。关于补偿项目和补偿规范等两司法解说均有规矩的事项应适用新规矩,但关于补偿限额问题,“04解说”没有规矩,应根据特别规矩优于一般规矩的准则,适用“92规矩”,被告江西公司应向原告补偿金额80万元。
2.“04解说”是新规矩。该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矩“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矩”,第二款规矩“在本解说发布施行之前现已收效施行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该解说中没有“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适用其特别规矩”的文字表述。故在“04解说”中对补偿没有限额规矩的情况下,即可以为取消了补偿限额,应按新规矩优于旧规矩的准则,适用“04解说”,依照原告占某的实践丢失核算其应取得补偿数额。
3.本案的争议是船东是否享有职责约束以及职责约束的数额问题。关于船东职责约束问题,在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海商法中已有清晰规矩,“92规矩”与此后海商法的规矩相抵触而主动失效。
4.海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法令。“92规矩”是依民法通则作出的司法解说,当与海商法关于船只职责约束的法令条款相抵触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后法优于先法的法令适用准则,优先适用海商法,对受害人的补偿只需没有超出海商法规矩的职责限额,就应得到法院的支撑。
【法官分析】
非特别规矩不该被优先适用
厘清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不只有利于我国海事法院一致裁判规范,防止呈现同类案子却判定悬殊的现象,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关于消除船员遭受人身危害时因是否具有“涉外”要素而呈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促进对立尖锐的海事侵权胶葛的顺畅处理含义严重,有利于案子取得法令和社会的双赢作用。
本案中对原告占某补偿数额的确认触及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怎么挑选法令适用的问题,笔者以为,“92规矩”不属特别规矩,不该被优先适用。理由如下:
1.从法令的效能等级考虑。海商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通定见)是一般法,“92规矩”的拟定根据是民法通则,而非海商法,故不能将“92规矩”视为特别规矩。“04解说”也是根据民法通则等法令规矩作出的,属一般法的司法解说。也就是说,“92规矩”与“04解说”同属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般法对详细使用的法令问题所作出的一般规矩。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矩:“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矩与一般规矩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矩。”因而,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其规矩优先于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令的规矩,在海商法无规矩的情况下,按法的效能层级适用民法通则、民通定见、“92规矩”及“04解说”等有关法令规范。而“92规矩”和“04解说”是有关涉外海上人身伤亡危害补偿的同位阶法令,当规矩存在抵触时,应当往后法优于前法的法令适用准则,根据“04解说”第三十六条之规矩,将该司法解说作为审理案子的规范;假如不存在抵触的规矩,各自按法令适用规矩适用。本案归于具有涉外要素的人身伤亡案子,关于补偿数额问题,“92规矩”有限额规矩,而“04解说”则未设置限额,在此抵触情况下,应适用“04解说”确认对原告的补偿数额。当然,原告所取得的补偿数额不能超出海商法的规矩。
2.从立法的根本准则和立法精力考虑。“92规矩”在上述中已清晰阐明该规矩是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矩为根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意图而拟定,从这个含义上讲,应当将“92规矩”和民法通则作为一个全体加以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所建立的根本准则之一是公正准则,而“92规矩”并没有、也不可能逾越民法通则,因而,在适用时也仍然要考虑公正准则。“92规矩”关于“海上人身伤亡危害补偿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的规矩有其特别的布景,考虑到海上危险难以操控和躲避,船只所有人需求单独承当巨大危险的情况下,适当地减轻船只所有人的担负,维护船只所有人的利益,促进海运业的开展。该规矩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一起也参照了其时的世界习气做法,对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事情从前有着辅导性的含义。可是,该规矩是结合其时的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医疗情况等情况作出的最高补偿限额为80万元,在其时看是合理的。而时过18年后的今日,我国的物价指数发生了很大改变,医疗费迅速增长,消费水平也大大提高,就本案而言,原告占某的实践花费和往后需要的医疗费、护理费与根本生活费等将远远超越80万元的限额,80万元的限额显着不足以补偿原告所遭到的丢失。打破80万元限额的规矩,是契合“92规矩”和民法通则所规矩的精力的,而彻底机械地墨守80万元限额的做法值得商讨。
3.从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法令文件的效能等级考虑。笔者注意到,“92规矩”是法发(1992)16号文件,“04解说”是法释[2003]20号文件。法释文件是司法解说,而司法解说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令赋予的职权就详细使用法令问题所拟定的具有遍及司法效能的规范性文件,法官在审理案子中,遇到法令规矩不清晰的详细问题,可以根据具有法令效能的司法解说进行处理。而“法发”文件是人民法院的辅导性定见,旨在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作业进行辅导,笔者以为,此类法令文件不该与司法解说具有平等的效能。不然遇到“法发”文件与“法释”对同一法令问题有不同规矩时,法官在处理案子时就会莫衷一是,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说等法令文件的规范化办理。因而,从这个角度上讲,“04解说”的效能高于“92规矩”,适用“04解说”审理本案更为合理。
4.从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归纳考虑。关于对立会集的海事侵权案子,可以案结事了关于促进社会调和的含义严重。本案中原告占某正值青壮年,忽然遭此横事,对离婚较早、单独抚育孩子的原告家庭的冲击可想而知。原告因涉案事端高位截瘫,面对高额的医疗费,身体又呈现了多种并发症,回到国内后被告江西公司没有承当任何医疗费,原告在家里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由于无钱治疗不得不回到家里等候生命的判定,他年幼的孩子也不得不因而停学,其高位截瘫的情况还不得不隐秘其垂暮的老母。也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占某的亲属心情激动,宣称要以自杀的方法交换法令规矩的修正。在本案对立抵触会集,当事人心情剧烈,社会不稳定要素杰出的情况下,出于安慰受害人、创设调和的司法环境、表现法令公正正义的考虑,也应打破80万元的补偿限额进行判定。
本案的判定得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必定。
2011年1月19日,原告占某拿到前期95万补偿款后喜极而泣,其家族将一面写有“伸张正义、重获重生”的锦旗送到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该案的判定取得了杰出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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