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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现役军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7:46
摘要:武士的婚姻本来是应该得到咱们的祝愿的,可是两边因为爱情问题而提出离婚是能够了解的,那么老公为现役武士,妻子能够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吗?为了回答您心中的疑问,听讼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老公为现役武士,妻子能够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吗
事例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成婚。唐某的老公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因为唐某长时间在外省作业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执役,夫妻二人长时间分家两地,见少离多,致使爱情趋于决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料,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离婚。原告唐某既没有讲述被告武士李某有严重差错,也没有供给被告有严重差错的依据。
争议
本案中的男方为现役武士,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申述离婚?处理涉武士离婚胶葛案件与一般离婚胶葛案件是否程序相同?本案得男方是现役非文职武士,地方法院是否有统辖权?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姻法》明确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能申述离婚,这是为了维护妇女权益,并且男方是武士,《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附和,……”所以女方不能申述离婚;涉武士离婚胶葛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胶葛程序相同,并无二致;本案男方是现役武士,地方法院无权统辖涉军胶葛案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够申述离婚,这正是为了维护妇女权益;涉武士离婚胶葛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胶葛程序有所不同,更为稳重谨慎;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武士,可是地方法院对该离婚胶葛有统辖权。
剖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法令条文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能够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附和,……”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武士的爱人”的离婚申述权,而是规则“须得武士附和”才干到达“准予离婚”的意图,也便是说现役武士爱人提出离婚的,法令尽管约束了胜诉权,却并未约束申述权,这能够了解为法令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则。
2、关于男方是现役武士,地方法院是否有统辖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假如爱人是武士(非文职),自已不是武士,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从该条文可知,假如爱人是文职武士,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两边都是武士,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本案中,唐某的老公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武士,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胶葛案件有统辖权。
3、关于涉现役武士离婚胶葛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集体,他们的婚姻权力却享有“特别待遇”,武士便是其中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附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那么详细手续怎么处理呢?咱们再来看看《戎行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规则:“现役武士请求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附和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两边的签字或许供给两边的书面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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