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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5:05
  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则了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能够采纳的办法: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收效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②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行政处分决议后,可能会呈现当事人回绝实行的状况,这就产生了对阻碍行政处分履行妨碍的扫除问题,也就产生了行政处分的强制履行。
  第一项强制履行办法是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是促进当事人交纳罚款的一种强制手段,当事人逾期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能够依照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进行核算。对加处的罚款,行政机关能够在履行的决议中确认,也能够独自作出裁决,责令当事人付出,关于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当事人依然不付出的,超越3个月不交纳罚款的,吊销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的,1年内禁绝从头收取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依然回绝交纳罚款的,还能够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二项强制履行办法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又称为行政处分的司法强制履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履行准则的首要途径,关于没有强制履行权的行政处分机关,都需求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例如冻住账户、强制划拨罚款等均需求由法院来履行。
  关于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罚款,当事人逾期依然没有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的,银行应当及时告诉作出行政处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作出处分决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不同状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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